俞智渊律师

俞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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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解析(下)

来源:俞智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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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资优先权

增资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或引入新投资者的常见方式,由于法律允许增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由股东自由约定,所以增资的优先权成为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一项内容。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因此公司章程对增资的规定就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所说的“全体股东约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出现公司增资时,股东之间对增资部分的认缴有优先和劣后的区别,可以规定特定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增资部分的出资。在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商业战争中,增资优先权条款的事先设计是对股权结构的一种重要安排。

   

五、优先股股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部分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但在红利分配时优先提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优先股”股权。如公司有这样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本条款中约定,这比较适合一些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希望保障投资回报的投资股东。须注意,这种优先权的规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目前罕见优先股的发行,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优先股在法律上是合法存在的。对优先股的设置,应遵循这样的规范: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行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此外我们注意到,一般的优先股理论认为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由章程约定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章程不规定为好。

 

六、账簿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这是法定权利,不需特别约定。但是对于查账权如何具体行使,其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可能需要约定。实践中有因为查账程序没有约定而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就此爆发纠纷的情况。比如,可以约定:要求查阅账簿的股东应当提前五天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要求,并明确查阅范围,同时还应当提出正当的查阅理由;公司应当在事先规定的地点向股东提供所需账簿,并提供摘抄、复印的便利。股东查账权受到不当阻碍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账簿查阅。  

 

七、质询权

    公司内部三大委托代理关系之一就是股东(所有者)与董事/经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了有效监督和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对于一些治理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股东质询权是股东保持对公司经营者有效监督的重要权利。行使这一权利需要公司股东会会议程序方面的相应配套制度。比如,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受质询董事/经理有义务列席会议,在质询时如实回答股东的提问并解释相关问题。而这就又需要规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比如: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若干天将质询要求和质询内容书面提交会议召集人(通常为董事长),由董事长秘书或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董事或经理;受质询者在出席的同时应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说明性材料;质询过程应进行记录并由质答双方签字确认,等等。

 

八、股权质押

    股权可以质押,因此股权质押权是股权所有者即股东的一项权利。但是将股权质押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约束,不得由股东任意进行。

 

作者: 俞智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方式:8621-52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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