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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十大核心条款(下)

来源:俞智渊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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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批条款

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需要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协议各方的报批义务、万一批准未获通过的情况下该怎么办等问题应当有所约定。

1,报批义务。转让方一般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将股权转让协议和有关事项向主管部门报批的义务,有时还需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批。所以关于这一报批义务的约定,有时还需要公司的配合和盖章确认。

2,如果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办理报批手续怎么办。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相应报批手续。合理期限根据不同的企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要求在三十日内办理。如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报批,受让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受让方也可以选择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起诉时应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不予批准,怎么处理。可以约定,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如一方对此有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股权的内部登记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股权变动的内部登记,应当予以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义务使股权未能及时、正确等登记在内部文件中导致另一方损失,则应有相应法律后果。

 

八、股权的外部登记

股权外部登记主要指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其意义在于使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债权人等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外部登记没有约定,如果外部登记没有及时进行,可能导致纠纷产生,比如:公司债权人仍然以旧的股东为对象主张权利,而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新股东没有出现在工商登记资料中这样的情况。

所以对公司外部登记的事项也应当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九、风险转移与追偿

我们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即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可用于一旦发生投资风险,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问题。

 

十、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们建议,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第三部分: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十大主要条款。实践中,根据股权性质、目标公司特点、交易双方的特别要求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设计、具体内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调整。但总的来说,不应对重大条款有所遗漏。

(全文完)

 

作者: 俞智渊 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方式:8621-52134900

yuzhiyuan@debund.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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