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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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故意杀人引起的思考

来源:梁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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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0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得力人员组成专案组,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辗转数千公里,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李胜利“坠楼”的真相。三被告人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其中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被判处死刑,区法院书记员吕留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七一路派出所原副所长冷飞被判处无期徒刑。 广东民警逼供打死人 公安近40人涉嫌集体做假证民警刑讯逼供打死嫌犯。2002年11月2日,被害人王维清与同案人黄×虾(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被事主发现,被化州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羁留室。11月9日晚6时许,负责审该案的黄伟光、李翰宇在化州市新世纪酒店酒足饭饱后,回北岸派出所二楼民警办公室接班审讯王维清。其间,为逼取王维清的口供,黄伟光持警棍猛击王维清的背部。当晚8时许,李翰宇擅自离开该所。随后,黄伟光又用警棍棒击、踢打王维清的头、胸、背和腿等部位,将王的头部撞向墙等手段,将王打致倒地昏迷,王被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于11月14日死亡日前。黄伟光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翰宇未尽职守,擅离岗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广东省高院于近日驳回了两被告人的上诉。 这两件警察打死人的案件,让全国人民感到愤慨,这样的败类这是警察队伍中极少数,社会危害性却很严重。 这类案件的发生,要查明事件真相好难好难,周口一案上访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可能大家也有所了解,不是中央某领导批示,这个案子受害人永远就是自杀。 作为律师,我认为在愤恨的同时,有关部门领导应该多问几个为什么? 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为发生,人们认为警察的素质要提高。警察队伍中优秀的人很多,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本律师认为这不是防止类事件再发生的根本。 应该从制度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才是根本。国外有一种办法最好,能有效防止,就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时,他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律师在场实际上是起到监督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现在也有条件进行询问录像,嫌疑犯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也应该确保人身不受到伤害,从各方面防止自杀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派出所根本不可能有条件发生自杀,自杀也就不会成为警察打死人的理由,也就不会出现打死人后警察作假证现象,在派出所自杀有关人员也要承担失职责任。 周口派出所领导过去也可能是有优秀表现才成为派出所领导,素质也可能是良好的,是因为没有对他们的工作有效监督,他们就违法乱纪走了知法犯法的道路。 我们的制度设定,是非常相信我们的警察,是建立在警察队伍中每一个人都是最优秀的基础上。两位警察可以合法取证,如果两位警察同时违法取证,嫌疑人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法庭上警察的询问笔录是重要证据,警察也不需要出庭接受法官询问,如果违法取证不好监督。 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多应该从制度上去建立健全,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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