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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集资房---购买集资房需三思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7-01-29 浏览量:35195

1、什么是集资房?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有限购买的权利。
2、集资房购买人的风险有多大?
从笔者代理的一件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来看,购房人与河北某制药集团职工签订了购房合同(注:期房),并交纳了定金,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卖房人毁约将该房高价卖给第三人,原因是房子升值了,别人出高价,就单方撕毁了合同。但是作为购房人面临着巨大风险。购房人也很清楚,对方不讲信用,属于违约,购房人认为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其依据可能选择使用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但这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第六款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也就不能双倍返还了。另外,集资房不是商品房,集资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于卖方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也不能按该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双倍赔偿判决。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提醒大家,购买集资房的权利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在买卖时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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