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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7-01-29 浏览量:160

死亡赔偿金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突发事故死亡,被执行人近亲属作为受害人起诉责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获得一笔赔偿款,其中含有死亡赔偿金(又叫死亡补偿费),于是申请人请求法院执行死亡赔偿金,因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的认为不能执行,有的认为应当执行,到底应不应该执行直接涉及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属的利益冲突问题,双方往往争执不下,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可不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呢?
笔者,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过此种情况,经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并经过论证,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死亡赔偿进行了司法调整,关于死亡赔偿金所采用的理论是继承丧失说。《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该条规定,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同时规定了死亡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三者并存,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关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当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就与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侵权之债,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死亡时享有一笔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另,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这与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不冲突。
根据继承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法院可以执行死亡赔偿金。但是应当注意,死亡赔偿金仅是赔偿项目之一,办案过程中不能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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