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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徐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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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某与王某结婚后,李某父母的房子参加房改,李某与王某用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的名下,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那么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产权属于李某父母,至于李某和王某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李某和王某的共同债权,由李某父母予以偿还,然后分割。
此种情形适用于李某父母出资一部分,李某和王某出资另外一部分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父母名下时,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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