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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应与解X干、龙岩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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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应与解X干、龙岩市XX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952日,X雇请X到高速公路龙岩站出口路边的搅拌站切割钢铁废料。同日,X蹲在地上用割枪拆除搅拌站漏斗架子时,身旁的一根钢管突然倒下压到X后背。X受伤后,XX送到医院检查治疗。陈丰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肖X应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龙岩XX有限公司X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龙岩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干,系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回收与销售,解X负责龙岩XX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雇请工人实施经营业务涉案物品切割后系拉回龙岩XX有限公司再分割。本案X系被告龙岩XX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X雇请X从事与龙岩XX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一致的业务,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代理特征,即法定代表人基于其职务范围实施的相关行为法律效果归属其所在的法人承受,龙岩XX有限公司应对X诉请的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X干不能举证证明龙岩XX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龙岩XX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采纳陈丰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龙岩XX有限公司应对X应承担赔偿责任,解X干对龙岩XX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原告X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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