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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伸交通肇事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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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交通肇事

 

 

   2011年X伸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将行人撞成重伤,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X交通肇事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X委托陈丰传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陈丰传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刘X,详细了解案情,详细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陈丰传律师认为被告人X在交通肇事后,主动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X伸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X符合福建省《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适用条件,应当对被告人X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经过陈丰传律师的不懈努力,新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X适用缓刑,同日X回到家中,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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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丰传
  • 执业律所:福建龙岩诺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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