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王良久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10 浏览量:0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二种情形和处理办法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良久律师

王良久律师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四川开邦律师事务所

138-0809-370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