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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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主张其业务联系人私刻公章取走货款由我方负责案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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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我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 2007年5月,原告万X海棉制品(东莞)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1月、12月,2006年9月至11月原告依据被告的采购单开始向被告供货,被告接收了货物却没有支付货款。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找种种理由拖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40158.47元及利息15947.99元。 被告东莞市东城全X海棉贴合厂称:被告所欠的货款数额只有136877.19元,因为原告所称的货款中已有103281.28元已经被原告的业务经理肖XX携带着原告的财务专用章前来取走。 经公安机关鉴定,肖XX携带的原告的财务专用章与原告的不一致。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关于无需再支付其中的103281.28元,只需支付原告货款136877.19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不服一审,换了代理人,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一、肖XX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违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易习惯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肖XX仅是业务联系人,其权限是洽谈业务。理论见最高院曹士兵博士著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二、肖XX私刻公章骗取货款的行为是诈骗犯罪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理论见最高院曹士兵博士著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三、被上诉人有明显过错。被上诉人明知肖XX无权收取货款。理论见最高院《中国民商审判》总第四期《表见代理构成规则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2007年十二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查: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二审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及上诉被上诉人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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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主楼9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国洪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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