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盖公章、否认员工姓名、否认职务行为的货款案例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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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李X林的代理人。
原告诉求:原告为被告东莞市虎门新威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电子产品,被告拖欠7551.42元加工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跟宇华电子厂做生意,不是跟原告做生意,送货单上的送货单位写的就是“宇华电子厂”。宇华电子厂的经营者是“周X华”,不是原告。二、2006年3月11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黄X华”是司机,无权签收货物。三、2006年3月9日那张送货单上没有我公司的收货章,签名的“张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
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7551.42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服诉,没有上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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