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日记及交对方联无效的借款案例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0
人浏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原告郑X菊的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是一张借条,写明被告陈X涛借原告25000元,约定每月利息250元。
被告出示一本陈旧的工作日记, 以工作日记上写明2000年11月9日已还25000元为由,来证明已还清债务。
被告出示借条的复写件,辩称:原告所持的借条是《收款收据》的存根联,存根联应由借入人保存,交对方联才是由借出人保存。现在交对方联在被告手上,足以证明被告已经还清借款收回借条。存根联是原告利用出入被告家庭帮做家务之便偷取的。
被告辩称:借款发生在2000年9月4日,原告直至2004年9月20日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25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案1010元,保全费670元,合共168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本律师接受一审原告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我向中院提交答辩状后不久,被告撤诉。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以上内容由谢国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国洪律师咨询。
谢国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58人好评:47
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主楼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