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辩护成功的抢劫罪案例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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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东X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孟XX、刘X经商量抢劫网吧后,于2006年4月14日23时许,携带两把水果刀窜到东X市横沥镇田头村一无牌网吧内伺机抢劫。至次日3时许,王XX等三人见该网吧内只有李某一人看守,王XX就用刀割断一条耳机线,走到李某身后用耳机线勒住李的脖子,孟XX、刘X也上前一起抓住李某的手脚,李某奋力反抗,王XX等三人见无法得手就一起往外逃跑。后王XX、孟XX、刘X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治安员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我提出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法院认定辩护意见成立。
法院判决如下:
……
二、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备查:刑事判决书、辩护词。判决书包含: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姓名、辩护人姓名、各方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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