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诸多反驳理由的承揽合同案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案。在本案,我担任原告詹X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谢X中对本案非常重视,聘请了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的唐X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这使得其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案情:
2008年1月、2月,原告以东莞**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寮步**鞋厂、**鞋厂的名义为被告加工鞋,加工项目为成型,防水台、跟、底组合,三合一+成型等。被告尚欠原告23775元加工费,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不付。原告提供给本律师的证据有:东莞**鞋业有限公司出货单、东莞**鞋业有限公司和东莞寮步**鞋厂请款单,此请款单显示的金额为17730元;**出货单、**鞋厂请款单,此请款单开始的金额为3175,后被笔划掉,改为2405元,请款单末端有如下数字“2405+3640+17730=23775元-3806=19969-3640=16329”;**鞋厂(业主是被告)发给**的传真,内容为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支付10000元给**。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只与东莞**鞋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东莞**鞋业有限公司供给被告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现在仍然存放在深圳的客人的保税仓里。请款单中的签名“任X”、“汪X生”不是被告的员工。传真不真实。原告代理律师在与**厂员工谈话过程中录音不合法,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被告律师唐X利对录音的不合法及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作了长篇大论。
本律师采取的应对措施:除了向法院提交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补充录音外,还补充了四件证据,具体略;向法庭陈述的代理意见略。
法院认定上述录音等证据合法有效,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23775元加工费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
(备查:民事判决书、代理词。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