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打伤人者判9年,打伤人者只判4.5年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3
人浏览
在本案中,本律师担任法院认定的直接打伤被害人的被告邓乙的辩护人,间接打伤被害人的被告邓甲没有辩护人。
2004年4月,邓甲、邓乙、黎丙、登丁、莫戊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斗殴。据法院认定:邓乙持铁器从被害人后面将被害人陈某的头部打至重伤;邓甲在被害人前面空手殴打了被害人陈某的面部,但没有面部受伤。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只有头顶部受伤,其他地方没有受伤。
事后,邓甲先被抓获。一审判处邓甲有期徒刑9年。邓甲不服,以“被害人头部的伤并不是其本人所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为理由,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9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理由是:“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所受的伤害系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行为所致,其应当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之后,邓乙也被抓获。邓乙的家人见邓甲获重刑,心中害怕,所以请本律师担任邓乙的辩护人。法院认定:被害人头部的重伤是由邓乙持铁棍直接打伤。法院判决结果:邓乙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略)
(备查:刑事判决书、辩护词。判决书包含: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姓名、辩护人姓名、各方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以上内容由谢国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国洪律师咨询。
谢国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58人好评:47
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主楼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