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卖房后能不能拆走固定装修?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人浏览

       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因对房屋内装修及相关物品明细未作约定,卖方搬走及拆除屋内家私、固定装修后,买方却拒收房屋而引发纠纷。对此要如何解决呢?

  201410月,吴氏父子与阿罗经一房地产咨询服务部介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吴氏父子将其二人名下一处房产以一口价50万元转让给阿罗,此价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维修基金、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初装开通费、入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的价款。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详见物业资产明细表。20153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房地产须于420日前交付。

        但吴氏父子在交付上述房地产前却将部分室内固定装修及家私电器等拆除并搬走,具体包括客厅的窗帘和窗帘架1套、防盗门1套、厨房抽油烟机1台、燃气灶具1套、热水器1套、小客房的房门及五金件1套、洗手台1个、排气扇1个、水龙头花洒1套、储物架1个、梳妆台1个、灯外壳1个等。在收房日阿罗以固定装修被拆除为由拒绝收房,并起诉称卖方吴氏父子在交付房屋前擅自将包含在转让款中部分房屋装修拆除。拆除的装修价值约12780元,该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诉讼中被告吴氏父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设施属原告所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确实拆除原告在诉状中所列家居设备及用具,但双方在协商转让房屋时已确定被告可将家居用品拆除及搬走。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虽未列明房屋交付时所包括装修及家居设施的具体项目,但合同载明诉争房地产按现状出售,并一再强调房屋转让包括卖方已支付的装修费和其他随房出售的设施物品等,以及成交价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家私电器等,按照商品二手房关于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不得拆除附合装修及其他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家私电器等。窗帘和窗帘架、排气扇、防盗门等早已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装修,出卖方不得将其拆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且将前述电器设备拆除可能造成意外发生,因此,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热水器等亦不能拆除。

  虽然吴氏父子于2015420日迁出诉争房地产及交付钥匙给经纪,但其擅自拆除及搬走固定装修及必备的电器设备后,经阿罗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致使阿罗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视为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吴氏父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氏父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阿罗赔偿损失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当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适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交易习惯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商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现状出售通常有理解为出卖方应保证转让房地产能够正常使用标准的交易惯例。因此吴氏父子在交房前擅自将窗帘架、房门等固定装修及热水器等必备电器设备等拆除及搬走的行为足以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

以上内容由蔡思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蔡思斌律师咨询。
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律师
帮助过 3890人好评:5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3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思斌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60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3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