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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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网络上被人恶意侮辱、诽谤应如何维权?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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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某因对林某求爱不成心生怨恨,故意捏造林某为性工作者,将其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散播至QQ群及网络论坛上,对林某的日常生活及名誉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林某前往派出所予以报案,公安却不予理会。究竟林某应当如何维权?维权时又如何收集证据呢?

  

蔡思斌律师答:现今是网络社会,以网络方式侵权招数甚多,防不胜防。以下谨从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收集及保全、向警方或诉讼途径解决等角度回答一二。

一、对于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诽谤罪)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5、《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二、维权途径及证据的收集。

  1、论坛及QQ群方面:联系公布信息的论坛网站管理者及腾讯QQ管理者,让他立刻删除信息,配合林某的调查工作,提供发信息会员的账户信息,先减小影响面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2、公安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林某可要求公安对不予立案作出书面答复,若不予理会可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该级公安的行为,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并进行对李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以涉嫌诽谤罪进行立案。

至于案件管辖问题,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的治安案件管辖,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法律上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予以处理。

3、法院方面:林某还可以选择向法院直接提起名誉权诉讼,先申请诉讼行为保全,并应当通过公证处对侵权的网页等进行公证,并利用已查到的IP地址准确找到发帖人,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蔡律师提醒。

    目前我国针对信息网络管理的规范散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各种条文,而且立法严重滞后。

  在呼吁对信息网络管理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应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教育,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言论自由也要顾及到对别人或者其他主体的损害,如果是恶意发布,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也是规范遏止这类事情发生的手段。而更多的网友要注意理智跟帖,防止对不实情况再次进行散布传播或者再行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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