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军律师

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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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

来源:张亚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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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纠纷的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亚军

       

     [案例介绍]

    2010年国庆节那天,濉溪县农村相隔约10公里的赵家和徐家人头攒动,欢声不断,大红喜字贴两旁,亲戚邻居来捧场,正是一派繁忙、热闹、喜气盈门的景象。大家一听到这儿,就能猜出,这两家一定是在办喜事儿。

    没错。这一天正是赵家的儿子赵义与徐家的女儿徐艳大喜的日子。

    赵家有三个儿子,赵义是赵家的小儿子,今年22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赵义个头不高,相貌平平,人也很老实本分,属于性格内向、沉默寡言的性格,由于赵家家底还算殷实,所以赵义本人也没有挣钱置业的压力,就一直在家呆着。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2岁虽然刚刚够着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农村,22岁还没有谈对象结婚,却是让家里人着急上火的事情,于是就四处托媒人介绍。

    徐家的家庭经济条件不算太好,女儿徐艳,则是徐家的大女儿,高中毕业,今年也是22岁,模样清秀,身材高挑,但由于本人有耳背、口吃的毛病,也是在找对像的过程中屡遭波折,在选择与被选择的困惑和纠结当中渡过了自己不算太漫长的青春岁月。因此,徐艳的婚事问题,也逐渐被提到了全家人的议事日程上来了,成为除种田和挣钱之外的家庭事务的“重中之重”。徐家也正是在这种焦虑的期待当中迎来了赵家请托的媒人前来提亲之事。

    徐艳以前印象当中在亲朋好友的聚会中见过赵义,觉得两人不怎么般配就没有过这方面的想法,所以在媒人提亲的时候,她是想也没想就一下子回绝了。后来,赵家又一次托媒人来提,并且带了1000块钱的“见面礼”。在家庭的压力之下,同时考虑对方的条件整体来说还算不错,徐艳这才答应见对方一面。

    后来,赵义和徐艳经过多次接触,互相之间的感觉还不错,也比较能谈得来,由于双方毕竟都出生在农村,而且离得也不远,所以也能在很多问题的看法和做法上达到比较一致的意见。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彼此之间初步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同时又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之下,两家最终达成在“十一国庆”这天举办喜事的共同约定。但,按照农村的习俗,男方聚媳妇,需要给女方家里“彩礼”钱,这两家也没有例外,在媒人的见证下,赵家给了徐家三万块钱的彩礼钱。这才有了本案例一开头介绍的两家在十一这天备办喜事的场景。

    婚礼正常进行。10点多钟,赵家的迎亲车队来到徐家,新郎赵义一身银灰色光泽闪烁的西装礼服,手里捧着价值近万元的俗称“三金”的各色首饰,亲自前来迎娶他的新娘徐艳。原本就面目娇好的新娘徐艳,在一身白色婚纱映衬下,更加光鲜亮丽,风采照人。结婚固然是双方家庭大喜的日子,但作为徐艳的母亲,在送女儿出嫁的那一刻,难免要伤感难过。她一手拉着女儿徐艳一手拉着新郎赵义说,今后女儿就交给你们赵家了,你们两个要好好相处,互谅互让,有什么问题困难要多跟大人商量。赵义则满口答应,说一定不让徐艳吃亏受罪。然后,赵义带着徐艳,并带着徐艳家陪嫁的价值3万多元的电器、家具、衣服被褥等嫁妆回到赵家完婚去了。

    就这样,经过一天的鸣炮奏乐和喜庆宴席,婚礼圆满结束。一对新人结束了自己的仓促懵懂的童贞时代,开始了他们的曾经充满美好想像和寄予无限憧憬的婚姻生活之旅。

    但是,作为今天案例故事的这段婚姻,好景不长。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徐艳就回到自己的娘家,打死也不愿再到赵家去了。赵义则叫人意外地跟着同村的其他年轻人一起去外省打工去了。这段短暂的婚姻也就迅速成为两个年轻人痛苦的和怒气未平的回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原来,男方赵义有一定的生理缺陷和心理障碍,两人经过反复尝试和求医问药之后却都以失败告终,换句话说,他们未曾有过真正的性生活。而正是缘于这段失败的经历,两个人的心理和情感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并且也是迅速的变化,从埋怨到猜疑,从猜疑到打骂,从打骂到分开,在短短的20多天里一气呵成。

    两人的故事似乎到了这儿,也就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但是问题还没有结束。

两人分开后没多久,赵家向徐家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徐家自然是不能接受这种要求。赵家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令徐家返还赵家彩礼14千元!

说到这里,我想很多人可能都不会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

 

[问题探讨]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一说法律对于彩礼的规定,以及法律理论上对于彩礼的通常观点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赵家的这种要求,确是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大家也许问,那徐家的陪送的嫁妆呢?是不是也要返还?

    我只能回答,要求返还嫁妆的主张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持。

   

    那么,法律对于彩礼和嫁妆,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法律上的待遇呢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定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而在现代民俗当中,彩礼钱一般是由男方或者男方父母为了男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而送给女方父母的钱。其目的无非是认为,女儿嫁到男方家了,男方家应当出点钱从经济上补偿女方父母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之恩和心理失落之情。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农村家庭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在集中大部分人的意见之后,作出了第十条的规定。

    而如果从民法理论上来说,一般法律通说认为,“彩礼”是类似于“附条件的赠与”或者说“附义务的赠与”或者说“目的性的赠与”这样一种性质的财产,这个所附的条件、或者说是义务就是“结婚”,由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民俗意义上的结婚往往不是同一概念,才导致出现法律规定向民间风俗“妥协”的中间产物的,即所谓司法解释的“第十条”。

    而“嫁妆”呢?不仅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而且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嫁妆也往往被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小夫妻两人共同赠与,从而往往会被作为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正是由于“彩礼”和“嫁妆”的渊源、性质有如此大的不同,才使得两者面临的法律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就会出现我们难以理解的不公平的结果。

    为了大家更清晰地看到这里的不公平,我们不妨作一个假设。我们假定:本案中男方给付的彩礼是4万元,女方的陪嫁财产是4万元。按照支持返还的思路作出判决的结果就可能是女方返还给男方彩礼4万元,而男方还可以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理由与女方共同分割陪嫁财产,假设是平均分割各2万元。这样最终的判决结果就会是:女方在婚礼和同居生活之后一分钱的财产未得,还要倒贴上2万元;男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之后则分文不出,还可以因此赚上2万元!

    显然,这种结果是十分荒唐的。尽管这个假定过于理论化。

   

    那么,如果理解和看待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呢?

    我个人的看法是:

    这条法律规定本身是有缺陷的。缺陷之一,没有把“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举办婚礼并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明确规定在内。缺陷之二,法律对于民俗彩礼和婚姻登记采取了双重标准结果。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俗“彩”礼的存在的同时,却在更大程度上否定了民俗“婚礼”的价值和意义。

    民俗对于彩礼返还的通常观点和习惯作法是:在男方已经支付了彩礼的情况下,如果男方悔婚,则一般女方不退彩礼;只有女方悔婚,才会出现彩礼返还问题。

    而且,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待婚姻应当具备的特性,如果说婚姻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不受保护,那么,直接与婚姻自由精神相违背的“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请求则更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民俗中的彩礼对应民俗中的婚礼和婚姻生活,这种对应既顺理成章、又天经地义。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民俗中的婚礼和婚姻生活。否则,让民俗中的彩礼仅仅去对应法律意义上的登记,则类似于要求:即便进行非法活动也必须申领行政许可证明一样。结果必然是荒唐的。

   

    那么,对于女方来说,如何应对这种可能的不公平的结果呢?对于本案当中的女方徐艳来说,完全可以在一开始就选择不要彩礼,直接由男方家购置(或者双方家庭共同商量购置)结婚所需要的电器、家具等等财物。当然,我这么说,一定会受到很多人的反对,特别是会受到很多农村听众的反对,觉得嫁女儿不要彩礼太没有“身价”了。而实际上,正是这种与婚姻实质和法律规定都不相匹配的所谓“身价”问题,才导致彩礼纠纷问题频频发生。同时,这也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当然,对于女方来说,还有第二个办法来规避这种可能的不合理的结果,那就是在婚礼之前,要求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现在,我们可以再作一次假设,假定双方在举办婚礼之前进行了结婚登记,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

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会产生两方面的不同的结果:一是,如果离婚,两人需要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财产分割方面,彩礼返还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彩礼不予返还,而嫁妆还是同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大家可以看到,这时候的财产分割结果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是相反的。

    [结论]

通过以上探讨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关于彩礼问题的这一条司法解释亟待修改;二是作为婚姻中的当事人应该有自己的理性认识和判断。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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