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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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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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条件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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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
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
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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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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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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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