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张伟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8
人浏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帮助过 11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
  • 执业律所: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所叶路18号应天智汇产业园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