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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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篇> 开发商投放市场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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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证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 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表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 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 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明。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 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 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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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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