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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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被告人审前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运用

来源:王万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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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此作了灵活性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也就是说,非法证据的调查并不限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必须立即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均可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应把握以下四点:

 1.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申请的,必须提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且要达到使法庭对取证行为合法性存在疑问的程度,才需要启动调查程序。

 2.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3.法庭决定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一并调查的,在法庭调查期间,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暂停质证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如果法庭决定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可不再质证。

 4.对于能够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证据,法庭仍应当继续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决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进行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法庭常按以下步骤核实:

1.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人所健康体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等材料;

2.上述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公诉人可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所涉阶段被告人原始讯问录音录像;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三、排除被告人审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证明标准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要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确实、充分的。

四、证据被排除的法定前提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被排除的法定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有证据确认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二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即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五、审前供述被排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前供述被依法排除后,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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