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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些岗位不适宜签定这种合同

来源:曲柏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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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些岗位不适宜签定这种合同 曲柏杰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由于该种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终止时间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是属于有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 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上四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工作的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完成这个目标为期限,工作性质上或是有整体上的部分性,或是有阶段性、或是有季节性、或是项目性,总之此类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工作性质没有这种独立性,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上述的第四种双方可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具有工作性质上的独立性,不能什么工作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以防止规避法律。除上述几种可以适用该种合同形式的以外,都不应当适用这种合同形式,否则可以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适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工作应当是普遍的,只要是不具备上述四种情况的条件,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只要是不具备工作上分割的必须性,就不能反整体工作肢解成这种合同。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 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独立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 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有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 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或影响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正常情况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考虑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此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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