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件
武合讲辩护致使撤销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2]第31号)指出,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今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10年来最严重年份。因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马铃薯种植户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使用的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薯质量问题,是造成其马铃薯损失的原因,向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种子经营者某公司。
2012年8月12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的专家组成的鉴定组,对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种植的马铃薯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鉴定人以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病毒性退化和种薯携带黑痣病菌造成黑痣病大面积发生为由,作出了“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
2012年12月25日,某市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内蒙古马铃薯产区的部分马铃薯种植户种植的2645亩马铃薯感病受损的原因是否为假冒伪劣种子进行了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损失达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意见如果被司法机关采纳,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由于使生产遭受5360505.30元的特别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武合讲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帮助某公司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从事种子质量鉴定并对种子质量作出鉴定意见,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由,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2013年4月7日,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该鉴定中心作出的“‘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属于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该中心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5名鉴定人执业资格不包括种子质量鉴定,超出了执业类别”的答复意见。2013年5月27日,某市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表明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送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至此,武合讲律师帮助某公司纠正了一起因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为某公司避免损失5360505.30元,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避免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