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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性状变异

来源:武合讲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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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种子质量问题还是品种性状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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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规范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不是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依其只能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不能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虽然该办法明文规定田间现场鉴定不能确定种子质量,但在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依据田间现场农作物的性状表现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问题的案件比比皆是,造成了大量的错案。究其原因,是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成员,将种子质量问题和品种性状变异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相混淆了。尽管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成员都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种子质量问题和品种性状变异的理论概念,但是他们中的多数人不具有田间检验种子检验员资格,不具有田间检验种子质量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不熟悉被检品种的特征特性,不能正确判别植株是属于本品种还是变异株,不能判别变异株是遗传性变异还是受环境影响引起的非遗传性变异。提请种子经营者在处理种子纠纷时,注意对农业专家作出的田间现场鉴定结论依法质证。作者利用自己承办得以改判的几个案例,说明上述问题。

1依据水稻品种在不同纬度、不同经度间引种生育期发生变异,判定水稻种子是假种子,违反引种的自然规律。

案例一简介,是公安部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信阳市某种子经销商自四川省绵阳市购进MY种业生产经营的水稻品种冈优多系1号的包装种子,销售给当地农民种植后造成减产损失175.35万元。农民怀疑使用的是假种子,向有关机关举报。某农业执法大队组织由一名教授、两名研究员和两名高级农艺师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根据田间现场水稻植株的生育期不会超过120天,较种子标签标注的生育期140天缩短20天的性状表现,认定农民种植的冈优多系1号是由另一品种冒充,属假种子。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判处MY种业公司总经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

“生育期”是品种的主要性状,是品种审定和品种试验的评价指标,不属于种子质量的判定标准。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冈优多系1号是四川省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特定时间内在四川省特定的地区适宜种植。在四川省表现“生育期140天左右”的冈优多系1号,在河南信阳表现“生育期不会超过120天”,证明冈优多系1号在河南信阳发生了生育期变异。这种变异符合水稻等温光敏感性植物不同纬度间和不同经度间引种生育期变化的自然规律,属于非遗传性变异。以冈优多系1号在不同维度、不同经度间引种产生的生育期非遗传性变异现象,认定冈优多系1号的种子属于假种子,从植物生理学常识上看,就是错误的。

2未辨别性状变异是否遗传性变异所致,就认定田间现场表现型与标签标注的特征特性不相符的为假种子,存在将真种子错误认定为假种子的风险。

案例二简介。河北省的JT种业和内蒙古的种子销售商R某某签订种子销售合同,约定JT种业销售给R某某品种名称为LH5009的向日葵种子5238盒。合同特别约定,本品种引进美国2000公司,美国名称X9696,供方为了商业秘密改为中国名称LH5009。该种子标签标注了应标注的全部内容。该种子销售给农民后,每盒种子种植2亩向日葵。种子销售商R某某以农民种植的向日葵表现的性状与包装所述“特征特性”不符造成其赔偿损失7938696元为由,向种子经营者JT种业提起追偿之诉。法院委托某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JT种业提供的LH5009食用向日葵种子是否为假种子、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委派某省农科院两位研究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向日葵品种在内蒙古属于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JT种业不能提供品种审定证明,所谓葵花品种“LH5009”未经审定即在内蒙古销售,而且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属于《种子法》中所说“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得出鉴定意见为:1JT种业提供的LH5009是假种子;2、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性特征”不符,LH5009因商品性差直接经济损失每亩为3094元至442元。法院据此鉴定意见,判决JT种业赔偿R某某损失7938696元。

特征特性是法律规定的品种性状。特征特性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根据现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上述指标是判定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植物品种是有生命的,随时随地都在发生非遗传性变异;因非遗传性变异所致的特征特性不同,属于正常自然现象。根据特征特性不同判定种子真假,必须区分特征特性不同的原因是遗传性变异还是因非遗传性变异。两个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性变异所致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品种。种子经营者经营的是种子,只对种子质量负责,不对品种受环境因素影响的特征特性变异负责。若LH5009特征、特性与标签标注的不同是因非遗传性变异所致的,LH5009与标签标注的就是同一个品种,种子就是真实的。种子经营者不应对因非遗传性变异所致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损失负责。向日葵在河北省不属于主要农作物,在河北省生产经营的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种子标注的特征特性,不可能与LH5009在内蒙古表现的特征特性一致。未辨别性状变异是否遗传性变异所致,就以在内蒙古表现的特征特性与种子标注在河北省表现的LH5009特征特性不相符为由,判定涉案种子不是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真种子,错误认定的风险性太大。

3将主要栽培措施引起的品种性状变异,判定为种子质量问题,因果关系和责任主体错误。

为说明此问题,作者举出承办的嫁接三案例。

3.1应嫁接未嫁接,达不到性状变异预期效果的“美国红栌”案。

案例三简介。200112月,园林植物经营商倪某某和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张某某签订“美国红栌”树种合同,约定张某某向倪某某介绍美国红栌树种种子,保证出苗后绿苗不超过40%。倪某某将种子种植后,长出的树苗叶子全为绿色,张某某认为树苗不是红栌。倪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一审按假种子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07480元。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历经10年之久,于2011年调解结案。

 “美国红栌”作为外来引种植物,确实具有叶色鲜红的观赏效果;但要达到此种效果必须对其树苗进行嫁接,不嫁接的是绿苗,嫁接的树苗才表现红叶性状。张某某虽是国家级园林专家,但不是“美国红栌”栽培专家,不知该树种达到鲜红效果必经嫁接处理,故才在双方缔约时未告知嫁接措施反而告知有40%绿苗,又将自己推销的种子长出的树苗鉴定为假种子。倪某某作为园林植物经营商,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应当具有专业的植物栽培经验及培育技术。因应嫁接未嫁接达不到性状由绿到红的变异预期效果,双方应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是种子质量责任。

3.2不应嫁接而嫁接,导致嫁接苗与实生苗果色、果重不一致的“新辽茄五号”案。

案例四简介。20044月,辽宁省某地18户农民购买农大种子公司销售的某省农科院育种家选育的“新辽茄五号”茄子种子2955袋。经育苗、嫁接、定植到日光温室大棚种植后,嫁接苗所结果实颜色发白,与种子包装写明的果皮油绿不符;茄子重量也低于写明的果重300克。农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种子经营者和品种选育者承担责任。

虽然种子标签标注的特征特性包括“果皮油绿色,平均单果重300g”,但是并未在主要栽培措施中说明该品种适宜嫁接。种子使用者未经过试验证明以“新辽茄五号”为接穗与托鲁巴姆为砧木嫁接的技术具有适用性,采用嫁接技术人为地造成嫁接苗果实与实生苗果实性状不一致的性状变异,既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又不属于品种问题,不应由种子经营者和品种选育者担责。

3.3不能嫁接而嫁接,因黄瓜接穗与南瓜砧木不具亲和性导致嫁接苗不生根枯萎死亡“强生牌南瓜砧木”案。

案例五简介。2010年秋天,山东省某地农民自当地种子销售商宫某某处购买宫某某从河北省种子经销商刘某某处购进的沈阳某种子生产商生产经营的强生牌南瓜种子,用作黄瓜嫁接砧木。嫁接苗不生根,长到3-4片叶时枯萎死亡。由农业部某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组织五位研究员田间现场鉴定,认定嫁接苗不生根的原因是种子问题。农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种子问题造成的损失1256201元。

黄瓜接穗与南瓜砧木嫁接,可以提高嫁接苗的抗病性和产量,但前提是黄瓜接穗与南瓜砧木要具有嫁接适用性,即亲和性要高。强生牌南瓜砧木与当地推广的黄瓜接穗嫁接形成的嫁接苗不生根、逐渐枯萎死亡的事实,证明农民使用的黄瓜接穗与强生牌南瓜砧木之间完全不具有亲和性。种子销售商宫某某未在当地经过试验证明强生牌南瓜砧木与当地的黄瓜接穗之间嫁接具有亲和性,就推广用强生牌南瓜砧木与当地黄瓜接穗嫁接的农业技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种子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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