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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说好不要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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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有子女,就需要对子女抚养做好安排。实践中,有很多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如经济变化,收入变化、一方个人因素等原因,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以孩子的名义另行起诉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对此,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江苏高院规定:

16、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

被告某乙与原告某甲系父子关系,2014被告某乙与某协议离婚,约定某甲由白某抚养,抚养费由白某承担,全部财产全部归白某所有,白某向王某支付折价款8万元2015年,原告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诊断为肾病综合症,支付医疗费15000元。原告以其生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母亲白某的收入已不能满足其学习、治病的需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其医疗费1500元,抚养费1200元共计27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对治愈其患肾病综合症所需医疗费、其它抚养费的数额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上述待证事实,依法应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第(2)规定8条规定本案中,王某甲的母亲白某与其父亲某乙在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了某甲由负责抚养,某甲父亲某乙不用支付抚养费。但2015某甲因病住院治疗,且对于该事实,某乙均予以认可。故本案属于因子女患病,子女要求父母增加支付抚育费的情形。另外,某乙陈述认可除某甲这一子女需要抚养外,其无其他需要被抚养的子女。王某乙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每月领取所得的工资,其有相应的给付能力。故某甲要求某乙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某甲因病已经进行过入院治疗,现某甲以其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为由,起诉要求某乙按月支付医疗费1500元,因某甲尚未因治疗另行支付过医疗费,其诉请要求某乙每月支付1500元医疗费的主张无任何证据证实,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某乙从20164月起每月支付给某甲抚育费1200元,限每月30日前付清。

案例二:

赵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某。2014615日,被告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赵某某由赵某抚养,随同赵某生活,赵某某不需要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原告赵某某随同赵某一起生活,被告李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20168月,赵某与她人再婚后的子女出生。李某要同时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再加之原告赵某某上幼儿园的托儿费、生活费、教育费等各项费用的增加,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开销、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每月给付原告赵某某抚养费800元,自20175月起至原告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日前给付)。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该规定中的“在必要时”该如何界定,却没有具体的标准及依据。对此,江苏高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因此,只有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才会得到支持,否则法院的态度一般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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