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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时双方对探望权协商不成时法院该如何处理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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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一般会成为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结合子女年龄、生活状态、双方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将抚养权判归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享有探视权,双方可以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进行协商,那么如果协商不成呢?法院是否应一并处理?

案情介绍:

于某(女)起诉孙某(男)离婚,于某诉求是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孙小某抚养权归于某所有,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0元至孩子18周岁;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孙某没有主见,婆婆过分参与夫妻日常生活。孙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孩子由于某抚养,理由是于某在外地工作的一年多一直是自己和母亲照顾孩子,与孩子感情深厚,物质条件也比较好。双方对抚养权争议很大。对于探视权,孙某表示如果将孩子判给于某,要求每两周可以接走探望孩子,寒暑假孩子与双方各生活一半的时间,但是于某只同意在住所探视,不同意接走,所以探视方式和探视时间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合意。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准予双方离婚;二,于某直接抚养孩子,孙某每月支付100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对于探视权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处理。在判决正文本院认为部分,法院是这样表述的“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于某应协助孙某探望孙小某,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另行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在另一法院开庭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双方对探视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提示双方,如双方再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探视权问题。

法律规定:

《婚姻法》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双方对探视权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里虽然并没有说明是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还是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探视权提出主张,法院就应该一并判决,即使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提出,法院也应当释明最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当事人不主张探视权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处理,这样才能真正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

     其实在诉讼中孙某就探视孩子已经遇到了阻碍情况,判决以后孙某提出探望的要求,于某仍然是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探视。孙某不得不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了探望权纠纷诉讼。本来一个案件中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却需要两个程序才能完成,给当事人和法院都造成了浪费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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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荆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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