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张荆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鲁16岁女孩中考前被父杀害:长期遭遇家暴,被催早点打工挣钱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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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怕回家,不回家又不行

6月7日,初三女孩杨某某在家中遇害,杀人嫌犯是她41岁的父亲杨某静。

一段家暴史,以一场命案作为了终结。

杨某静和李某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伴随着争吵与家暴,杨某某降生后也被卷入了家庭矛盾的漩涡,父亲对她动手的理由多是因为琐事,“重男轻女”的陈旧思想也笼罩着女孩的前程。

一位曾介入调解的学校老师则说,从情商智商到对社会的认知上,这对父女有着太大的差距。

案件经过

端午节当天,山东某县,初三女生杨某某带着弟弟小涛(化名)回到十公里外的家中。村里的监控视频显示,他们在上午10点26分进了家门。这是4月26日杨某某和父亲发生争吵后,第一次回家。

当杨某静赶回家中,杨某静对女儿说,“你把你妈给我叫回来”,杨某某回道:“你们大人的事我管不了,你叫我妈回来,还是打她。”之后杨某静情绪更加激动,指责因为女儿杨某某的出走,导致了妻子也不回来。两人越吵越厉害,杨某静去旁边房间拿了把刀进屋。

儿子小涛被关在门外,他听到父亲问姐姐“服不服”,姐姐回答“服”,后来就没了声响。之后,杨某静一个人从房间里走了出来,小涛透过门缝看见,姐姐杨某某已经倒在了地上。

下午2点40左右,母亲李某某报警后,砸开门看见了躺在地上的杨某某,侧着身,舌头吐出来,地上都是血。

村里的监控显示,事发当日11点10分左右,杨某静带着儿子小涛逃出村子。

6月7日,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杨某静将其女儿杨某某(16岁)杀死于家中,警方最终将杨某静抓获。经讯问,杨某静对其杀害其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月9日,杨家大嫂刘梅(化名)转述去过殡仪馆亲人的说法,杨某某的遗体除了胸部有两处刀伤,腹部和胳膊也各有一处刀刀伤,“这是人干的事吗?”

据了解,杨某静和李某某的婚姻状况一直伴随着家暴,并且对外老实内向的杨某静,在家里是个“窝里横”,对女儿也是极其的重男轻女。夫妻二人多次闹离婚,杨某静经常以下跪乞求认错的姿态,让老婆孩子回家。极度的控制欲及家暴,亲戚、邻居,校方、村委会及警方的劝解都不起作用。

2019年上半年,杨家的矛盾接近爆发的顶点。

4月18日,杨某某给学校和相关部门写下一封《求助信》。信中她表示:“因为我父亲重男轻女和家暴的影响,已严重危害到了我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生活,造成我的严重不适。希望学校和社会能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我愿意接受我大伯一家的帮助,请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救救我和我的妈妈”。

6月7日,命案发生后,拍摄于四月底的吵架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并一度被解释为“爸爸在愤怒中,将极度叛逆的女儿杀了”。

对于视频给孩子带来的负面评价,李某某和刘梅很生气。李某某表示,“他对着孩子拍,自己只捡着好听的说,不发火,事实并不是视频里那个样子,太会伪装了”,刘梅也认为,杨某静录视频是在“故意败坏”女儿,“最后那段时间里,孩子吓得就像个小猫似的”。

校方张老师同样无法接受人们对视频的评价,“当一个非常优秀的孩子见到自己是这种家庭,她绝望不绝望?当各方都退场了,再没有救助了,在绝望的情况下,爸爸要扼杀自己的前途,那是叛逆吗?为什么不把它当成是对自己命运的一种挣扎?”

源众行动

源众辗转联系到了受害人母亲,了解了相关的案件情况,根据受害人家庭的具体情况,源众为受害人母亲提供了紧急救助金,并在之后将会结合家庭需求,为受害人弟弟和母亲提供心理支持及法律方面的援助。

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李莹主任认为,该案件为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十六岁的花季少女用生命,再次向社会表明了家庭暴力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

源众在此呼吁:整个社会需要更加扎实和有效的干预,才能真正的消除暴力。反家暴绝对不是一句口号,反家暴工作也不仅仅是相关部门参与或者点到为止即可的。而是我们如何有效的落实?如何针对不同案件给予不同的应对?对高度危险案件,我们如何提高敏感度、觉察力、介入的有效性和力度?这也都是此案件带给我们值得思考的内容。

源众观察

1、张荣丽 教授  中华女子学院

在反家暴法实施了三年后,看到仍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制定和实施之后,家庭暴力极端案件仍时有发生,这警示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部法律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知道和了解这部法律,让法律中很多好的规定能够落实到每个案件中,才能实实在在保护好身陷家暴中的妇女和儿童。

16岁的女孩杨某某与其母亲为了自我保护,做了她们能做的一切:逃离施暴人、向校方、警方求助、提出离婚……。但最终依然发生了这样的悲剧性结果,梳理一下整个案件,我们发现以下几点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

第一,这起家暴的严重程度明显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例如加害人曾持刀威胁家人、威胁泼硫酸、掐脖子,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暴力等。这些都是高危暴力,应当及时报警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妇联、公安机关、村委会都可以为母女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也可以向施暴人开出告诫书,必要时,可以对施暴人实施治安拘留,民政部门可以为受害人提供紧急庇护。但是很遗憾,反家暴法规定的上述防止事态扩大、终止暴力的措施均没有进行,有关部门只是一再地进行调解。实际上,在高危状态下,调解已经对终止暴力不再起作用。

第二,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学校和教师在知悉学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履行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的义务。遗憾的是,在受害人已经披露遭受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不保的情况下,学校没有与警方进行有效沟通,没有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

第三,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当地没有有效组织起多机构合作应对这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所有的处置都没有起到终止暴力的作用,特别是在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后,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最后酿成了惨剧。

第四,此案还暴露出反家暴法的宣传普及仍需加强。应该尽快在学校当中进行普法,通过普及反家暴法律知识,让学校管理者、教师、公安机关、社区都知道对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应对,对严重暴力行为应该如何果断处置。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律,这个法律是有“牙齿”的,如保护令制度、告诫书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庇护制度、追责规定等,很多条款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鉴于本案在受害人已经披露遭受家暴和求助公权力后出现了被杀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建议当地政法委及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依法追责。

根据反家暴法律规定及各地反家暴实践经验,提供以下四点高危家暴案件的处置建议,供反家暴机构在工作中参考:

1、用专业量表评估受害人面临的危险程度。在反家暴试点地区及接受过反家暴培训的人员中,对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又称“亲密伴侣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网上可以搜索到)不陌生。该量表能够比较准确地帮助工作人员判定来访者面临的家暴危险程度。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反家暴组织,对于报警或者来访求助人员首先应用量表进行测试,判定受害人面临的危险程度高低,然后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2、对高危案件要立即启动干预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无论哪个组织或者单位,对高危案件都要立即启动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对受害人说明其所处的危险状态,帮助受害人打消顾及家庭名誉、个人面子或者惧怕报复等顾忌,鼓励和陪伴受害人报警,由警方介入处理。对于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意报警的受害人,要询问她们对临时庇护的需求,有需求必须要及时满足。在尚未建立起家暴受害人庇护中心的地方,妇联组织和公安机关可以帮助受害人联系政府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临时庇护。受害人接受庇护的,救助单位对庇护地点要严格保密,禁止任何人透露给加害人及其亲属。

3、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要依法严厉处置。公安机关处于反家暴的第一线,在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承担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能一概以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置家暴案件,对严重家暴行为可能产生的极端后果要有充分认识,要对家庭暴力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那些反复施暴,不断变换升级暴力手段,或者以杀害全家、杀死孩子、自杀相威胁,或者以爆炸、火烧、毒死等犯罪手段恐吓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尤其是针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严重暴力,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16条、17条、23条、32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果断处置。该出具告诫书的要依法出具告诫书,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依法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给加害人继续施暴的机会。

4、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公安告诫书对施暴人的震慑作用。反家暴法中这两个制度实施已经三年有余,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震慑了施暴人,敢于无视法院的保护令和公安的告诫,继续施暴的是极少数。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加大这两个制度的发放和执行力度,使这两个制度的保护和震慑作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满足受害人对制度的需求,助力各地的反家暴工作。

2、李洪涛 教授  中华女子学院

关于此案件我认为需要关注四个方面的议题:

首先,《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政府等相关机构在家暴干预上都有相应的责任,而且责任要具体化。家暴干预机构和工作者应建立清晰的危险评估意识,尤其是一线机构,如警察出警、社区社工到现场后,第一项工作就是做危险评估,运用危险评估量表评估暴力级别,高危暴力一定是需要公权力介入,对加害人予以控制、羁押、训诫,对受害人给予保护,对目睹儿童进行相应的心理援助。该案件加害人对妻子对孩子实施的暴力都是高度危险的,如严重的身体伤害、跟踪盯梢、威胁恐吓、喝毒药自杀威胁等都是高危暴力表现。没有危险评估意识,将此混同于一般家庭矛盾纠纷,就会淡化高危暴力的指数,导致致命伤害发生。因此,第一到现场的警察、社区社工、妇联维权干部,都应该具备高危暴力筛查的能力。

第二,家庭暴力施暴者有不同的类型,在人格、行为及认知上有不同的表现,国外有关家暴施暴者的分类研究成果,大陆对施暴人的研究几乎是空白,所以常常淡化施暴人使用暴力控制的危险性,尤其是加害人施暴以后,讨好道歉、表示痛改前非等行为,其实企图保留这种权力控制关系。加害人的多面人格常使受害人心软,也容易蒙蔽救助机构的工作者,以为他们悔改,劝受害人给予机会。此案件的施暴人就是典型的权力控制型恐怖暴力。此类加害人有极度的不安全感,思维极端,没有自控能力。他不允许妻子离婚,不允许女儿违背他的意志,都是高压管控的特点,杨瑞立和她的母亲就是他控制的对象。此类人难有改变的动力,即使心理治疗,也要在有意愿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会有效。但他们一般都不具有这个意识,他们会全力以赴主导和控制事件的发展,甚至丧心病狂,不惜玉石俱焚。

第三,这个案件让我们再次反思“婚姻家庭调解”这个概念在实践中的风险。不是所有的家庭纠纷都是同样的性质,我们应该对家庭纠纷作分类,用危险评估量表去筛查,高危家暴是不适合调解的。此案件中街道司法、警察、社区等都做过调解但是无效。调解适用于相对平等的关系,对高危恐怖型的暴力关系做调解,无形之中助力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非常的不公平。再有,调解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有些家庭暴力危险度不高,但受害人不能容忍遭受了暴力伤害,不愿意再在这种关系中生活,我们也应该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因此,做婚姻家庭调解的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婚姻家庭冲突调解守则”,明确适用调解的关系类型,制定调解必须遵守的规则。受害人血的教训需要我们调整认知,接受专业培训,建立对高危暴力的敏感度与筛查能力,慎用甚至不要轻易纳入调解。

第四,社会公众普遍有错误的认知即夫妻有矛盾,为了孩子,应该牺牲自己。这是一个伪命题。无数案例表明,孩子在有暴力行为的婚姻关系中是直接受害人,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是终身的。仅仅追求家庭表面的和谐稳定,劝身陷痛苦的受害人委曲求全,这很不公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非常不利。表面是为了孩子,其实是拉着孩子一起在家暴关系中经历伤害。暴力的代际传承,目睹甚至自身承受暴力后,孩子的成长会遇到障碍,抑郁、孤独,没有安全感,甚至也尝试用暴力解决问题,在未来的亲密关系建立中同样经历困惑。前不久沈阳的家暴个案,加害人通过控制孩子达到让妻子回家的目的,都是用高危暴力方式来控制受害人的手段。孩子在这样的处境中,同样是家暴的受害者。全社会应该建立共识,如果家暴已经造成伤害,分开对于受害人是一种解脱,对于加害人可以避免暴力升级、负刑事责任的后果,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是明智的选择。

此案例让我们有深度的思考,在行动中有所调整和改变。家庭暴力干预与服务不能固守原来的思路和工作模式,需要补充知识提升实务能力,否则我们会走弯路,付代价。

倡导和谐社会共同发展的美好目标,建设健康平等尊重的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是每一个进入到婚姻家庭的人都要学习、思考和担起责任的。

3、张荆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看了这个案例,心里很是难过。从2016年《反家暴法》的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现在发生家庭暴力的行为还能有如此严重后果,这让法律人感到,推动反家暴法全面彻底的实施,依旧任重道远……

这个案件从表面上来看,已经有村委会、学校、警察、亲戚等各方面介入,这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这一点是在反家暴法实施以后值得肯定的。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能有如此之多的方面介入反家暴案件的并不多见,这是积极的一方面。

从不足的一方面来看,各方面的介入均未能从家暴案件的根源上来关注它。首先,大众对于家暴的认知都普遍认为这只是一个家务事,当施暴人明确表达不同意他人介入时,整个事件再想向前推进一步都会是一个很困难的事。从政府层面来讲,村委会和警察对杨爱静“性格孤僻、窝里横、家庭暴力倾向、严重重男轻女观念”等个人情况是很了解的,但是相关部门又做了哪些工作?从司法调解来说,显然做的不够彻底。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并没有对杨瑞立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如果人身保护令申请成功,在警方也介入处理情况下,就此案来讲证据是很充分的,得到人身保护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有了人身保护令,杨某静便没有权利,也没有可能再对受害人施以暴力行为。

换句话来讲,假如施暴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规定,杨某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大家之所以评价杨某静“窝里横”,说明他在外界生活环境中并不强势,而是只在家庭内部对于更弱小的女儿和妻子施暴。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这样的人采取人身保护令的措施,限制施暴人行为,他在受到相应法律惩罚后,肯定会有相当的收敛。但是我们看到案件中,各方面都没有对杨爱静实施相应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反映出政府执法部门在理解法律精神上没有对《反家暴法》的目的贯彻到位。反家暴法明确确定:家暴行为不是家务事,而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警方在处理时,便应该严肃以侵害人身权利来对待,而不仅仅只是一件家务事的纠纷。比如司法调解,在向村委会申请司法调解时,村委会可以作为申请人来为孩子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并代为向公安机关报警。给未成年人一个必要的从政府层面的保护,惨剧也不至于此。

其实,杨某某已经足够坚强,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求助,所有一个孩子能做的,她都已经做到了。反而是学校、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对此案件并没有足够的敏感度。

再来说杨某某母亲,从结婚起到女儿去世,一直处于丈夫的殴打、认错、讨好、平静期、再殴打……典型家暴恶性循环中,母亲在这个过程中慢慢丧失了向外救助、进行抵抗暴力的能力,这也是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表现形式。当母亲完全丧失保护自己的能力后,更无法保护好自己的孩子。这就需要社会多机构的帮助赋予其能力。源众一直致力于对受暴妇女的赋能活动,从根本上解决其恐惧、害怕、自我评价低、人格贬损等心理负面影响,才能够赋予其力量去对抗暴力,寻求合理合法的帮助。

而杨某某弟弟是整个家庭暴力的目睹儿童。对于目睹儿童来说,整个家暴行为将会内化到他的心理和行为当中。在他成年后一方面会痛恨家暴的存在,但同时又会复制家暴行为,用父亲类似的行为去经营家庭或对待自己的爱人。从这一点上来讲,应该对目睹儿童进行积极的行为疏导,防止在未来产生严重的后果。

再来看看施暴人的心理。对于杨某静来说,他从幼年到成年一直存在严重心理问题,而不仅仅是不会处理家庭关系这么简单。从第一次与妻子发生冲突,到哀求、讨好、保证,到将妻子哄回家当天就又开使威胁妻子,这是典型的暴力一方的心理控制欲望。杨所施加的控制力,会在受害人一方反抗过程中逐级加码,一次一次的升级,防止对方逃跑和求助。一开始是打妻子,有了孩子后,加之重男轻女的影响,开始打女儿。

长大后的杨某某比母亲勇敢,不断反抗父亲的施暴,积极向外求助,劝说母亲应该抗争家暴,其实一个孩子已经看到了问题的本质。所有的一切,都是施暴一方所害怕的。当受害人有能力进行反抗时,施暴人就会提升暴力等级,施加更严重的暴力,直到最后剥夺孩子的生命。

纵观整个过程,让人感到悲哀。这不是家务事,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施暴人有严重的人格缺陷、控制欲、施暴力度逐层加码。如果所有的一切我们能有足够的警惕性,那么相关部门在采取行动时是本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

一个花季少女生命的陨落,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恶行事件,能够再一次倡导《反家暴法》的实施,看到无辜受害人被摧残的后果,看到家暴对于家庭的危害,希望得到大家更多的重视。不止被剥夺的生命,包括孩子的母亲和弟弟在整个事件中受到的伤害也同样是悲剧。对于施暴人来讲,也会一直处于恶性的情绪状态中而无法走出来。从施暴人本意来说,他希望能够控制家庭,希望他在意的人不要离开自己,当他没有能力去维护好这一切时,最终被他的暴力行为所摧毁。

4、刘娜 律师  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

今天是中考的第二天,对于所有初三的学生来说这次考试是他们人生第一考,至关重要!然而初三的杨某某却没有等到这一天,这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倒在了自己亲身父亲的刀下!她带着对人生的无比眷恋与遗憾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留给她母亲的是无尽的悔恨与伤痛,也给整个社会再次敲响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警钟……

综观本次事件,杨某某从小生长的原生家庭是一个父母自结婚后就天天吵架,父亲具有严重的重男轻女倾向,对她和母亲时有家庭暴力。杨某某从小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母亲一直惧怕隐忍父亲的家暴,终于有一天年满16周岁的杨某某长大了,她试图借助学校老师、街道以及公安机关的帮助解决她面临的困扰,帮助母亲、也帮助她自己,但必竟她面临的问题对于大人来说都过于严重,而她的力量实在太弱小了。

作为法律人,杨某某的不幸遭遇我深感同情,但同时我也想说:未成年人在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时,首先要学会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学会寻求社会各方的帮助。比如,在发生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学会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如果自己没有能力报警或者害怕报警,也可以向学校老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反映,寻求上述机构的帮助。在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要求公安机关即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要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当未成年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求助机构也可代未成年人申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此次事件是血的教训,提醒我们要重视家庭暴力的潜在危险,加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妇联、医疗机构的培训,多机构合作反对家庭暴力,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逐步完善相关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以防止和矫正家庭暴力,还未成年人一个美好的明天。

5、刘辉 律师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看到这个案件感到非常悲痛,孩子还有三天就参加中考,却发生如此不幸的事情。

首先,杨某某的母亲是比较脆弱的,从结婚以来一直遭受家庭暴力,但每次亲戚朋友一劝就又回家和好。可是事实证明,家庭暴力只有0次和N次的差别,一旦发生就不会停止,只会变本加厉。所以该案件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是导致孩子被他父亲杀害的主要原因,长期家暴、父亲和女儿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政府部门、学校、派出所只是当家庭矛盾来做调解,包括亲属,也只是以劝和为目的。

《反家暴法》已经实施3年了,并没有人给这个孩子或者是他的母亲做反家暴方面的宣传,比如面对长期严重的家暴,告诉他们可以申请庇护,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给这个孩子申请人身保护令,就会限制这个父亲和孩子有这种接触。

从责任方面来看,从家庭到派出所、学校、居委会等各方面都有一定责任。家庭长期处于家暴的阴影笼罩下,父亲强势,母亲弱势,亲戚朋友都以劝和为目的,使杨瑞立的妈妈无法建立强大自信和保护自己、反抗暴力的能力。她只能逃回娘家,各方对其丈夫都无可奈何,也没有强有力的干预。男方没有受到过任何惩罚,比如公安的拘留等,这也是女方一直脆弱强大不了,男方变本加厉的原因。

究其根源,首先是反家庭暴力法贯彻深入的不够,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贯彻深入到社区,深入到派出所,深入到学校,公众都能认真的来对待,这个问题其实是可以避免的。母亲想离婚不敢提,当事人以及政府部门也没有提到过申请人身保护令、庇护等。政府部门、社工、派出所、学校、居委会等的联动不够,没有形成一个很有效的网络来进行监督和和监管,只是对施暴者进行说服教育,但事实上这些说服教育显得太苍白无力。那么我们需要反思哪里出了问题?从哪入手来杜绝这种类似的这种情况再发生?从家庭、社会、居委会、政府、学校、派出所等所有社会部门形成一个联动的网络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一旦发生这种家庭暴力,有关部门必须得采取措施,引起社区的和派出所的高度重视。社区社工及时帮助孩子和母亲,给予她们心理建设,告诉他们如何来摆脱家暴环境,比如帮助母亲离婚等。保证受害人安全,告诉受害人如何避免正面和父亲发生冲突,以及如何处理和父亲的矛盾,如何自我保护。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从反家庭暴力法入手,需要做大量宣传普法实践工作,让整个社会都重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社会意识。要鼓励受害者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并给予未成年人和受暴妇女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更多关注。

(本文转自 公众号 源众团队 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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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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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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