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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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三载竟然被“小三”惊现“原配”上门讨财产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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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刚过,你被愚了吗?这一天人们总是以开玩笑的方式去捉弄他人,但并不会有实质的恶意。不幸的是林女士却被愚了整整十三年,直到被人告上法庭才知道自己背上了“小三”的身份……

林女士和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林女士老家是山东的,已经在北京工作多年。方先生是南方人,在北京开了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效益还不错,恰好公司会计辞职,方先生就让林女士来公司管理财务了。任职期间,林女士也多次配合方先生去接洽公司的业务,一来二去对公司的业务也就了解了,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方先生都放心的交代给林女士。时间一长,方先生对林女士表白了,林女士虽然觉得两人年龄差距有些大,但也欣然的接受了,两人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林女士一心一意照顾方先生的生活,扶持方先生的事业,几年的时间也积累了不少财富。

同居生活期间,方先生承认过自己与其他女人生过一个孩子,孩子一直和母亲生活,但是没有结过婚,林女士并没有在意他的过去。

2005年,同居生活已经持续了3年,两人商量买个房子,林女士交了定金,方先生办理了后续的购房手续,房产证上登记为方先生占99%份额,林女士占1%份额。方女士拿到房产证以后很不满意,认为应该是各自50%的份额。在林女士的强烈要求下,方先生同意变更份额,为了节省税费,方先生提出以“夫妻间过户”的方式变更产权份额。方先生提出,北京公司这边不能离开人,自己在老家的民政局有熟人,拍好照片,自己回老家办理就行了,林女士相信了方先生的话,一周后,方先生带着两份结婚证回到了北京,第二天就办理了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当天晚上林女士高高兴的拿着结婚证和房产证和方先生庆祝了一番。

林女士在公司是方先生的得力助手,在家里是体贴贤惠的妻子,日子一直过得有声有色。2014年两人因是否生育子女不断争吵,林女士想趁着年轻生个孩子,担心年龄越来越大,生育也没那么容易,但是方先生却一直坚持不要孩子,为此二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提出了分手,方先生写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大概内容是“为了补偿林女士多年的付出和牺牲,自愿赠与林女士一套房产和900万元人民币”,签订合同当天,方先生支付给林女士300万元人民币。

还没等剩余的600万元到账,也没等到房产过户,林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是一名姓耿的女士将自己和方先生起诉了,诉求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诉状上赫然写着耿女士和方先生是夫妻关系,方先生和林女士是婚外不正当关系,耿女士依照《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2“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方先生和林女士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林女士返还已经接受的300万元人民币。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无特殊情况,耿女士的诉求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林女士怎么也不相信和自己生活了十几年的“丈夫”竟然和其他人是夫妻。林女士回头一想自己有结婚证啊,交给法庭就可以了。可是耿女士也提交了结婚证。林女士就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结婚证真假的要求,不料,鉴定结论显示林女士所持有的和方先生系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是假证。而耿女士提交的结婚证是真的,只不过是2014年补办登记的,在结婚登记表上备注一栏写明“婚姻效力有效起始日期为1980年2月1日”。可是方先生明明十几年的时间一直和林女士以夫妻名义在北京生活、创业,很少回南方老家,如果有家庭,怎么会时间年不与家里来往。林女士似乎想到是方先生和耿女士故意串通起来,要剥夺自己的财产权益。林女士决定追究方先生的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自诉。林女士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包括亲密相称的短信,共同生活的照片,与物业交接房屋的证明,保存着大量方先生个人的物品。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设计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裁定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止审理。

    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方先生的重婚罪成立,再确认方先生与耿女士确属恶意串通,那么耿女士想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恐怕就不容易得到支持了,甚至会追究其虚假诉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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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荆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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