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张荆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3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男女,常常是不领结婚证,按家乡习俗办一场盛大的婚礼就生活在一起了,有的甚至连婚礼都不办,直接在一起生活。后来两人发生矛盾,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了,想要离婚,去法院立案或者咨询律师时,却被告知二人不是离婚,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两人就懵了,以夫妻名义生活了这么多年,早就是事实婚姻了,怎么就成同居了?实际上,这是大家对事实婚姻的误解。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哪种情况才属于事实婚姻。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事实婚姻的认定不能以双方一起生活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主要看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且最重要的是时间限制,时间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此后发生的,都按同居关系处理。实际上,事实婚姻也多发生在我们父母那一辈,现在基本上已经很少提到了。

以上内容由张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荆律师咨询。
张荆律师
张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177人好评:2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荆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