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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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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那么一般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方只有在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时,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双方如果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没有约定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就是,要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当然要有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撑了,比如说对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这些行为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这方面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注意收集一下这方面的证据,以便将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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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荆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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