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罪辩护
来源:赵宗文律师
发布时间:20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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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介绍,一犯罪嫌疑人家属来到我办公室,要求为其弟弟王某出庭辩护,
通过他的叙述得知,他弟弟在单位受李某指使,将单位的钒氮合金偷偷拿出厂外。后
被门岗发现,遂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将王某、李某刑拘,羁押于济源
市看守所。办理委托手续后,我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在审理中,我对公诉机
关指控的涉嫌盗窃罪提出质疑,本案指控犯盗窃罪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李某
系炉前工,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从存放的钒氮合金柜内将钒氮合金取出往炉内添加,李
某利用这样的便利条件将钒氮合金透出交给王某带出厂外,实际是李某利用了自己的
职务之便,他们的行为充其量也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但是一审法院未能采纳辩护人
的意见,认定李某和王某构成盗窃共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在接到判决
书后,经王某同意,本人立即为其书写了上诉状,就案件的定性问题提起上诉。二审
通过开庭审理,作出了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的裁定。本人再次接受王某家属委托作为
其重审辩护人。在重审期间,公诉人依法撤回了起诉。王某被无罪释放。看到王某走
出看守所时那种微笑,作为律师也是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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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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