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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后果

来源: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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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一般合同解除会造成不好的后果,那么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后果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后果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是指一方发生根本违约行为之时。这主要认为,催告并非行使解除权的必要前置程序,只要相对方发生了根本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己经满足,一年之内不行使解除权即为失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这种观点认为,解除权要的生就必须先经过催告程序,否则,就不能说解除权已经产生。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自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期间届满之时成立,故“解除权发生之日”也为自催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应以合同解除事由发生之日作为解除权产生之日,即以前一种意见更为正确。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并不一定就等于解除权生效。即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基于民法典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等。但此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还不能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是还要经过通知对方等程序,刁一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通知以及催告违约方继续履行等,实际上可以说是解除权发生效力的条件,也可以说是解除权产生与解除权生效之间的桥梁。因此,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将二者混为一谈了。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合同解除权只有在发生效力以后才产生,而解除权生效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关系消灭,一旦合同消灭,就是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涉及到请求权的问题,而请求权是不适用考虑除斥期间的。

  第二,为合同解除权设定除斥期间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表明是否行使解除权的态度,从而使合同双方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关系确定下来,即要么解除合同,要么使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以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为准,则解除权人在明知存在解除事由后,只要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催告对方急需履行,就可以使自己的权利永远不会消灭,而将对方始终置于不稳定状态之中,也使除斥期间的设置丧失其意义。

  第三,以第二种观点的看法为准,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解除权人自相对方迟延履行2年以后,合同履行请求权已经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强制力时,才催告相对方继续履行,并待催告履行期过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可以不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守约方竟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以至于在实际上使诉讼时效制度也失去作用的后果。反之,如果以出现产生解除权事由时作为解除权产生的起算点,则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而履行或者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除斥期间永远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二者之间也不会产生矛盾。因此,即使退一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也以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

  三、解除权是形成权吗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当事人一方依照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同解除权消灭的后果的相关内容,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权利人不能再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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