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静律师

戴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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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违约行为的认定

来源:戴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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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先生通过多家中介公司看房,通过其中一家中介公司(简称A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另一家中介公司(简称B公司)却把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称:李先生利用B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某按约支付某中介公司违约金1.55万元。李先生找到我们想咨询这种情况下他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询问具体案情,李先生在B公司曾经签过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其中有这样一条约定,李先生在看房后6个月内,李先生利用涉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李先生应该按照与出卖方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由于B公司给李先生报的价格偏高,李先生又通过A公司看到了同一套房产,且报价比B公司要低,因此李先生通过A公司成交了本次交易。

戴雪静律师团队如下解答:李先生签订的确认书中的约定条款属于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意图是为了避免买方跳过中介与卖方成交,从而中介公司拿不到佣金。根据该条款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导致违约的关键问题,要看卖方是否利用了B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取的正当渠道获取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利选择报价低且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温馨提示: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所以结果会有所差异,如有类似案件建议具体咨询戴雪静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做符合您案情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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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戴雪静
  • 执业律所: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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