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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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情势变更原则

来源:王同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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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法律实践当中已经对此已经承认,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件的答复中已经适用,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中也已经适用。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会显示公平,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则。该原则最早起源于12世纪的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规定有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之所以具有生命力,就在于它有合理性。大家知道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影响法律的权威,但同时法律又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的。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法律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改,使它更能适用社会的发展需要,但由于法律的修改是复杂的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于短期内发生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有关合同的更改问题,该原则就突出的体现了它的灵活性,以体现实质的公平和平等。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首先,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和履行的基础发生了客观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平将使一方或双方遭受极大损失。其次,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且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预料的。其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是有当事双方造成的。比如不可抗力,国家政策的调整等等情况。因此,在具备上所条件下可以通过法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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