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汪顺生
一、案例回放
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黄某及李某的家属向李某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合计9万余元。之后,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相同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死亡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6年,上海市已出台了《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已被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替代,申请人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不同意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三、最后的结论性意见
仲裁机构并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意见,因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仍旧有效。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