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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方法

来源:逄凌宽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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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人数较少的私分与人数较多的共同贪污往往不易区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行为方式的公开性

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方式具有公开性。虽然在私分过程中,为套取国有资产要采取欺骗手段,但在本单位内部是公开的,表现为多数人知情且有财物记载。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性和隐蔽性。以侵吞、盗窃、骗取等不为人所知的方式实施,除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情。

二、受益人员的相对性

私分国有资产的人员有数量的多数性和构成的广泛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实际获得财物的人涉及单位的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往往不以某一特定层面为限。

贪污是少数经营、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当然,多数性和广泛性的判断,不能单纯以人数多寡为依据,应结合决策、执行人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关系具体分析,从而区分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多数人的“利益”。

三、行为手段的“合法性”

私分国有资产往往采取的是发放奖金、补贴、节日慰问费等“合法”形式,共同贪污采取的是侵吞、骗取、盗窃等“非法”手段。

正确区分两个罪名意义极其重大,但区分实践比较少。原因在于,私分几乎与贪污是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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