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航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母亲吕xx的委托,并征得xxx的同意,指派我为xxx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经过阅读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构成抢劫罪,但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现围绕此辩护意见提出以下理由,供合议庭参考。
1、xxx与董xx是弟兄关系,其所有共同犯罪活动皆受董xx支配。首先,两被告人从小失去父亲,弟弟xxx在经济上和情感上一向对哥董xx养成依赖,言听计从。当长兄为父的董xx在因经济拮据提出抢劫时,为弟的xxx应承协助,实际上有一定程度上的胁从因素。其次,从两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笔录第4页)董xx在抢劫时,“吩咐我弟用自带的塑胶带绑住男青年的手脚”、“我叫我弟拿了一床棉被将男青年盖住后下楼”等说明了xxx在犯罪活动中一直受董xx指使。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x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一直是跟随董xx进行。再次,抢劫所得赃款赃物都在董xx的手里,由其支配使用,而共同参与抢劫的xxx并无掌管。
2、从xxx在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其主要起辅助作用。抢劫所用的主要凶器(菜刀、铁锤、螺丝刀等)是由董xx使用;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由另一被告人董xx实施的,xxx上到四楼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公诉机关没有提出被告人xxx现场参与的证据。抢劫时对事主的胁迫(如使用螺丝刀等凶器威胁、逼迫交出财物、逼迫说出逃跑出路等)主要由董xx实施。从庭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xxx在抢劫犯罪活动中主要起协助作用,情节明显较轻。
另外,被告人xxx是初犯。在此之前,其没有犯罪的经验,而且从其年龄看出其本身也还处于刚成年之时,对犯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都不强。被告人xxx在他人提出抢劫(或盗窃)时,未能意识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后果和对被害人恶劣的伤害后果。在犯罪后,有悔罪态度和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惩罚犯罪和进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被告人xxx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在抢劫共同犯罪活动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因此应对被告人xxx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航法律师事务所
廖金雄 律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