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郁松律师

陈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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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职务消费需要阳光

来源:陈郁松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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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举行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吸引了全国公众的眼球,媒体的相关报道多给予正面评价:“体验听证,感受民主”,“个税听证增强国人民主信心”,《人民日报》还发表了标题为《期待更多的“听证”》时评。这众多报道也引发了我的联想:公民按什么标准纳税固然重要,但这些税款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之后,按什么准则开支,也需要公开听证并形成法规法案,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
  谁养活谁?公仆花主人的钱
  目前,国民经济GDP的实际税负已经高达32.55%。与世界上发展中国家18%-25%的税负相比,已是过高。美国财经双周刊《福布斯》今年发布报告称: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内地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地方,居于法国之后,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个税收入出现“井喷式”增长。1994年,国家征收个税72.4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6%;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6.75%。这10年中,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去年中国征收的个税中,65%来自工薪阶层。除个人所得税之外,各类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项,也都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
  公仆怎样花主人的钱?主人是否有权过问?正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以公共权力强制所有的纳税人纳税,但这笔税收不止是为公务员提供公务消费,而主要是为全体人民的福祉服务,公仆有管理之责,但无权滥用;主人有监督之权,政府应顺从民意。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消费,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各种统计不一,比较公认的数字,是全国每年的公款吃喝消费都保持在2000亿人民币以上,公车消耗的费用3000亿以上,公费出国考察2500亿左右,加上公费电话、送礼、娱乐等开销,即便是最保守的估计,每年消耗当不下于9000-10000亿元,相当于四、五个三峡工程。资料显示,我国职务消费已分别占到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比例的10%和38%以上,而我国2004年税收总数是25718亿元。
  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行政公务支出大多在财政预算的3%到15%,预算的70%以上用于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的数据,2003年,国家财政收入为21715.25亿元,财政支出为24649.95亿元,收支差额-2934.70亿元。支出部分中:经济建设费7410.87亿元,社会文教费6469.37亿元,国防费1907.87亿元,行政管理费4691.26亿元,其他支出4170.58亿元。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
  税收的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不能说,一个崛起的东方大国政府不需要体面,不需要保卫国防,也应该承认必要的行政管理支出,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职务消费成本如此之高,不知又该排位世界第几?
  据说我国的冗员在1500万到3000万左右,我在《节约型社会首要在节官》一文中,引用了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提出的“平均每26位平民就要养活一名官员”的数字之后,有些朋友提出质疑,无非是重复人事部侯建良副部长的观点:1∶26的报道,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都算作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如教师、医生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不能算到“官”里面去。我国目前官员所占比例根本达不到这么大,所谓的“官民比”应该是1∶197.69。
  但侯部长的观点仍无法证实,百姓供养的“吃财政饭”人数是否因此而减少。还有一个事实也是侯部长所忽略的,但在财政部科研所的一个报告中已经提到:
  在庞大的机关人员队伍中,领导干部过多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关数据资料表明,我国部门的领导干部与下属人员之比为1:0.84,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可谓十羊九牧。(财政部科研所“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问题研究”课题组:《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的现状分析及改革方向》)
  从表面上看,侯部长主张的1∶197.69的官民比似乎还不算高;但1:0.84领导与下属之比,其实已近乎“九羊十牧”,透露出冗员之滥已到了何等程度!
  我完全相信,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教师、医生等不是职务消费的主体;而正是那些比例高于下属、总人数却又很少的领导,因为手中有权,就成了公款吃喝、用车、旅游的主要受益者,在某些部门,社会公正原则甚至被完全颠倒,领导干部不仅用公款跨国游,而且跨国赌、跨国嫖。在贫富差距日益拉大,还有三千万人口没有脱贫,“基尼指数”接近0.48危险程度的今日,越发凸显出社会分配的严重失衡。
  职务消费:源头溯自供给制
  要改革我国职务消费的现状,不能不研究职务消费的历史,我认为职务消费费奢靡腐化的源头,却来源于物质贫乏的战争年代供给制。
  自1927年秋中国工农红军建立井冈山根据地开始,中共部队和机关就实行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其沿革如下:
  1932年中共军委发布训令,统一规定红军部队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1角,或口粮1斤6两(旧秤1斤=16两),菜金3分钱,相当于每月3银圆(约合今人民币90元)。出差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2角(约合今人民币6元)。
  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财政部制定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供给制标准”为:分区、县、乡各级干部,一律每人每月生活费3圆9角,计粮食2圆、菜金9角、津贴1圆。1938年8月,陕甘宁特区财政厅规定调整津贴标准,分为五等,从“分区专员”以下分别为:4圆、2圆5角、2圆、1圆5角、1圆。生活津贴分四等:
  (1)最高一级,主席、参谋长、政委、局长等,每月5元;
  (2)处主任、科长、团营级干部等,每月4元;
  (3)股长、科员、译报员、秘书、连级干部等,每月3元;
  (4)文书、管理员、教员、排级干部等,每月2元;
  (5)最低一级,勤杂人员、战士等,每月1元。
  1939年1月,八路军参谋部规定各机关部队的供给制标准为——
  粮食标准分两种:每人每日1斤半(合750克),1斤4两(合625克);
  菜金标准,按人员类别分四种:每人每日4分、5分、7分、1角;
  夜间工作的报务员等,每人每月发给夜餐费1元5角
  (引自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文汇出版社出版)
  从供给制的沿革可以发现,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人员吃饱肚子,虽然实行低津贴,无货币工资,但具有待遇分级别,消费与级别挂钩的特点,具备了“职务”与“消费”两大基本要素。还有一些制度是上述引文没有提及的,如伙食分大、中、小灶,高级干部、指挥员配备坐骑,穿衣、住房因职务而有别等。对此,王实味在《野百合花》一文中对延安的“等级制度”颇有微词:“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却实在不见它的必要与合理”。结果他为这种批评掉了脑袋。
  供给制在共和国成立后延用至1952年,实施情况如下:
  1.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2.生活用品,由公家发给,除级别很高的干部外,基本平等;3.津贴费,极少量。当时部队师以上干部为小灶,团营为中灶,连以下为大灶;地方上则较复杂,且各地区有差别,大体是:县以上干部和重伤员为小灶,科、区级干部及轻伤员、产妇等为中灶;一般干部和勤杂人员为大灶。伙食费分为粮食、副食、燃料三项;大灶一般每人每日供应油0.02斤、盐0.0125斤、肉0.04斤、菜1斤、煤1.25斤或木柴2斤;中灶按大灶的2.5倍计算,小灶按大灶的3.7倍计算。供给制中对生活用品规定很细,各地参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度暂行供给制标准》,依据实际情况施行,如华东一些地区就规定:每年每人单衣2套,棉衣1套,袜子2双,单、棉帽各一顶,棉鞋1双;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毛巾每年2条;肥皂每月1块;每月理发2次,另有牙刷、牙粉等若干。津贴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约3万元(3元)左右。
  供给制还实行各种补助,如沿江一些地区当时实行的补助有:元旦、国庆、春节每人增发猪肉1斤为过节费;保健费分4级,甲级每月肉5斤;乙级4斤;丙级3斤;丁级2斤。这些实物均按市价折款连同津贴一起发放。除此还另发生育费、保育费、妇女卫生费、保姆费、学杂费、医疗保健费、丧葬费和老人优待费等。(黄新原:《1956年的定级》,《人民政协报》2004年10月28日)
  “一入公家门,就是公家人”,以上种种细琐的数字,突出了供给制的大锅饭特点——柴米油盐、衣食住行完全依赖公家,按级别提供消费,具备“不拿白不拿”的特点。
  由于处在短缺经济时代,供给制被货币工资制取代之后,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例如居民供应上的票证配给制度,以及一些与等级特权有关的供应,如对高干、高知“特供”稀缺商品的制度等,一直维持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消失;而“大跃进”时代的人民公社食堂大锅饭,则是供给制的一次巨大回潮。
  历史的惰性源于惯性,沿袭至今的公款吃喝的和无偿使用公车的习惯,可以追溯到供给制时代的干部小灶和坐骑配置,只是消费标准水涨船高,早已今非昔比了。这就是今日近于疯狂的“中国特色”公款消费之前世今生。
  高薪养廉?桔生淮北则为枳
  传统儒家文化主张“俭以养廉”,认为“俭近仁”。但“高薪养廉”之策,中国古亦有之,也不是什么舶来品。北魏有“以酬廉吏”之举,宋代有“给赐过优”之遇,明朝实行“量增官俸”,清代为防止官员贪污受贿,增其俸禄,“养廉银”即由此得名。但历代官吏,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少而贪多。“酱缸文化”熏陶之下,贪风何曾因“养廉银”而遏止,王朝却皆由腐败而覆亡。
  李鸿章有句名言:“天下最容易的事,便是做官,倘使这人连官都不会做,那就太不中用了。”封建社会的读书人,皆以应试求官为唯一出路。尽管如此,按照儒家“敬天保民”的思想,为官还是要讲官箴的。清代州县衙门大堂的前面都立有一座碑,上有十六字的“戒石铭”:“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话说得很到位,至于实行与否,则是另一回事了。
  这些都是封建社会的历史了,对当今的执政党而言,是不好随意类比的。况且毛*泽*东早在执政的五年之前,就将共产党的职责定位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中南海新华门内的影壁上,至今仍嵌有“为人民服务”五个金光闪闪的大字。
  曾几何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也要靠高薪来养廉了,理由是高薪可以防止腐败,但腐败的原因又在哪里呢?据说这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可执政党的先进性又何从体现呢?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干部的素质不提高,能靠高薪养出一个廉政吗?何况这所谓的“高薪”水准,比发达国家还差得远,能满足贪官们的贪欲吗?
  古代孟尝君的门客冯驩先生,埋怨待遇不好,弹铗长歌:“长铗归来兮,出无车!”“长铗归来兮,食无鱼!”看来花主人的钱坐车与吃喝,自古就有先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孟尝君破例满足了他,冯先生也在关键时刻帮了主人的大忙。
  应该承认,在法制社会中,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享有特权,但不能滥用特权,更不应将滥用制度化。在当代中国,公车是官员身份特权的主要标志。一些官员未必有冯驩之才,享受的欲望却比冯先生旺盛得多,且相互攀比,对交通工具的等级要求也越来越高。据统计,在职务消费中,车辆消费占单位行政经费的90%左右,占到全部国家财政支出的38%;前年一汽集团研制的科技含量很高的8款新车中,有5款属于公务车;公务车使用比例中,公用占三分之一、干部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公车每万里使用成本高出社会车辆5至10倍。公车徒有其名而难副其实。
  “高薪养廉”的具体措施之一,是“公车改革”引出的“职务消费货币化”。这项措施的立意也许是好的,试图以制度化手段遏止对公众财产的继续无限制滥用,变隐性浪费为合法消费;但也包含了对现有的公款消费既得利益的默认与迁就,是对供给制残余特权的货币赎买。
  社会舆论对此方案,“变相加薪”的质疑一直不绝于耳,公众怀疑一些支配者出于自身利益,会克扣必须支出的消费,对自身有利的消费却过度支出。政府部门内部也有许多摆不平的矛盾,认为“谁先搞谁吃亏”,还引发了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争论。故职务消费货币化试行多年,仍窒碍重重,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当代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及民主监督体系不同,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若只学了“高薪”的标准,而无廉政的监督机制,无非是给腐败锦上添花,了无新意。
  一厢情愿的“高薪养廉”,没有法制上的保障无法实行,没有经济上的基础无法实现,没有道德上的操守无法自律。说到底,“文革”对中华民族教育文化的摧残所造成的社会道德断层,以及权力不受监督的政治惯性,是职务消费腐化现象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不重建社会道德,不实行阳光下的民主监督,薪水再高也抑制不了腐败。
  阳光法案:民主监督是出路
  职务消费归根结底是社会分配问题,其透明程度如何,不仅是经济民主的问题,也是政治民主的问题。
  梁启超在比较中西方国家思想时说: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西方传统从权利本位出发,“不出代议士不纳税”;而中国传统则是义务本位,要么当顺民纳皇粮尽义务,要么“迎闯王,不纳粮”拒绝义务,从未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权利。
  对现代法制国家的纳税人而言,纳税是其义务,监督政府的财政用度是其权利。公民不仅应该关注自身个税征收的起征点,更须关注税收转为国家财政后的全部收支过程;不仅需要关注公仆的操守,也需关注民意代表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监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既有义务也有权利。根据我国的现行政治制度,对政府的监督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上,还没有见到哪级人代会对各级政府的预、决算报告提出过否决。也就是说,前述每年9000亿以上的公款消费,都是经各级人大批准的合法支出。从这个意义上推断,至少在职务消费问题上,人大的监督有名无实,人民代表未尽职守。
  人大能否从制度上对职务消费实行有效监督,至今仍是一个令人疑虑的问题,能否不当“橡皮图章”,也取决于多数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记得多年以前,北京市的一些市民去找一位当时任市人大代表的劳模,要求以选民身份与他沟通,却被这位劳模拒绝了,理由是“我已经被内定为全国人大代表了”。
  在这位劳模的意识中,可能是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行政职务上的安排,也可能视为一种荣誉,却没有想到自己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说所有的人大代表都不称职,但没有公民意识的人大代表,显然不是称职的代表,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固然是传统“官本位”思想和长期以来公民教育缺失的后果,也与现行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有关。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我国也在1995年由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中纪委与中组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也许是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迄今为止,整个社会没有获得申报结果的任何公开信息。
  凡是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就难免滋生腐败;越是怕影响“稳定”而遮遮掩掩,群众的不满情绪就越强烈;不安定的能量蓄积越多,社会的危险程度就越高。只有随时公开信息,才能取得公众的理解;透明的程度提高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才能提高。
  为避免职务消费继续成为官员的隐性收入,年复一年地浪费纳税人的钱,有必要按照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个税听证会的模式,实行“职务消费听证”制度:全国人大可制定相关的原则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也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程度,编制地方性法规,确定具体实施标准。不仅在制定法规、标准时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还须从源头抓起,由各级人大对政府支出的预、决算履行切实的监督。政府机构内部也需要建立职务消费公示制度,定期公布账目和职务消费信息,在阳光下接受审计和监督。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会使合法的公务特权蜕变为不透明的体制内特权,令社会公正的天平日益倾斜。职务消费中的腐败达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公众对廉政的信心,降低政权的公信力。
  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就不可能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监督。危机就在萧墙之内,历史的机遇稍纵即逝。能否及时作出决断,启动行政体制改革,是对执政党领导人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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