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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罗**受伤害案件)

来源:黄玉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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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罗**受伤害案件)
来自:原创   作者:黄玉成 时间:2008-05-09 2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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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受罗**法定代理人罗A的委托,指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罗**诉                         客运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活动,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人身受到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和其朋友搭乘被告出租车回家,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把原告平安送达目的地,但是,在途中二中门口等人的时候,面对乘客人身将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危急时刻,没有积极救助和避险。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原告和另一乘客,看到与自己有仇的王晓宇等人在附近象是在寻找自己,就告诉驾驶员自己有危险,叫驾驶员开车离开,驾驶员没有开车,在加害人走到出租车旁边,站在乘客原告的窗边,面带凶像持刀喊原告开门的时候,原告又叫驾驶员开车,驾驶员应该意识到乘客有危险,这时候出租车的前方和驾驶员的身边没有歹徒,驾驶员的人身没有受到威胁和强制,驾驶员本来可以予以救助,启动出租车把乘客带离危险处境,可是,驾驶员却对乘客的人身安危无动于衷,没有积极的救助行为,而是消极地不作为,更是不妥的是,自己跳下汽车逃离现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乘客被第三人伤害而没有救助,致使原告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是客运合同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可以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无力赔偿或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的,由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加害人王晓宇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其法定代理人也因为是下岗工人,没有赔偿能力,另外,原告在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得到一万元的赔偿而撤诉。原告受到伤害以后,由于没有得到赔偿,家庭经济陷于非常窘迫的困难境地。原告有权而且是不得不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原告和其朋友搭乘被告出租车回家,也属于是消费者因生活需要接受被告服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的出租车没有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就是其服务质量有瑕疵,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又没有举出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应该是由被告承担推定的过错责任;

    原告在今天的诉讼中,已经举证自己在接受被告出租车客运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而且,已经举证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举证义务就已经完成了。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就是在有条件开车带领原告离开危险境地而没有积极行动。所以,本案的被告是有过错的。

  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客运服务合同,接受被告的客运服务,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是合同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条件下,应该依法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希望法庭考虑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玉成

                                          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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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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