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招标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 其他项目 1年 。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由原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它
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质量保修事项:
/ 。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6.4 本质量保修书本合同正本一式 壹拾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持 玖 份,乙方持 贰 份,建设主管部门、东莞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持 壹 份。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