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逼迫致他人自杀,有无法律责任?
如逼迫致他人自杀,有无法律责任?
7月16日凌晨3点33分,**公司员工孙**从深圳**花园的A3栋12层跳楼自杀身亡,直接诱因是这位刚毕业一年的大学生因**公司一部型号为N90的苹果手机失踪而遭到公司安管人员多次审查。
据南方周末专题报道 ,7月22日下午,孙的父亲、叔叔和哥哥带着孙的骨灰和**的一纸协议(给予孙**父母抚恤款36万元)返回了云南老家,此事宣告处理终结。
**集团关于孙**事件特发出书面声明:
1、对员工孙**自杀事件的发生表示痛心和惋惜,对家属表示歉意;
2、对涉及人员先行给予停职停薪,并交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3、**会尽力与死者家属一道做好死者善后事宜。
4、检讨**内部管理不足,加强对年轻员工精神帮助。
5、开设‘心灵之约’交流平台,帮助员工走出精神困惑。
据说,**公司与华为公司系对门的邻居,而华为的员工经常出现非正常死亡情况却为大家所熟知:
-2006年5月28日晚,深圳华为公司员工、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死亡。之前胡新宇经常在公司加班加点,打地铺过夜。
-2007年7月18日下午,年仅26岁的华为员工张锐在深圳梅林某小区的楼道内自缢身亡。进入华为只有60多天的他,生前曾多次向亲人表示工作压力太大。
-2007年8月11日17时30分左右,在长春市国联小区,华为长春办事处员工赵炳与人在电话里争吵20分钟后,纵身从7楼跳下身亡。
-2007年12月5日上午,在深圳华为工作的乔向英起床后进入洗手间梳洗时突然倒下猝死。
-2008年2月26日,华为成都员工李栋兵从华为研发中心楼跃下,当场死亡,后被证实系个人感情出现问题。
-3月6日中午,华为公司深圳坂田研发基地员工张立国从华为食堂三楼坠下后不治身亡。
曾经有人说过,大凡自杀的人往往缺乏责任感,没有考虑到家人,朋友,还有所有关心他的人等;同时也是对自己最大的不负责任,是一个害怕困难、躲避困难的懦夫。 一个因逃避责任而自杀的人,原本就不配活着。
而作为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员工非正常死亡,如果说员工系以死亡来报复企业或组织,其结论未免太牵强。
自杀是自己亲手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般并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的逼迫导致其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却值得深入考察。
**内部的管理制度设置,是否可以侵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代为警方进行调查,这不应该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
超市中遇到盗窃行为,超市的保安所采用违法的手段制裁,被有人评价为生活版中常见的“黑吃黑”行为,而因此醸起诉讼的也不鲜见,因为保安们的过激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后果严重是我国刑法中考察的一个重要元素,孙**从12楼的高度一跃而下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公司仅以抚恤金的名义进行了补偿再次证明了金钱的力量和生命的脆弱。
杀死孙**不是手机,也不是其公司的安管人员,真正的凶手是一个缺乏人性的管理制度,此制度的存在会有更多的孙**前仆后继。
靠制度杀人,影视中很多黑社会组织经常如此,可一个合法存在的企业有一个可以侵权的制度,法律责任该怎么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