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树焕律师

林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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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延迟复工”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读及实操建议

来源:林树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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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干预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社厅对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等问题作出权威解读,认为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针对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用工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和HR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经过整理和认真研究,现就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法律解读并提供实操建议如下:

Q1 公司可以安排员工提前复工吗?

不可以,除非通知规定的特殊企业。根据通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结合广东省人社厅的权威解读,我们认为2月3日至9日期间的性质属于广东省地方政府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紧急措施,此为强制性规定,各类企业均应遵守,除非通知中规定的特殊企业。


Q2 为了保障公司的基础运行,公司必须安排个别员工到公司上班或值班,如何操作?

建议严格限制员工范围,提前和政府部门报备,并且做好防控措施。对于非特殊企业,通知并未说明低于一定人数的员工可以复工,因此原则上所有员工均不得复工。实践中,如果公司仅需个别员工回公司上班或值班,目的是保障公司基本运行,由于个别员工较难构成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工作影响不大,建议在充分论证必要性、限制员工范围之后向辖区相关政府部门报备,说明特殊情况,并做好防控措施。

提示:通知规定的特殊企业包括一个兜底性说法,即“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但是没有进一步解释,因此其含义和范围不确定。


Q3 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可以,但是建议与员工协商一致。延迟复工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在家办公不会造成人员聚集,因此不违反通知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可能以此通知为由拒绝办公,因此建议公司提前与相关员工协商一致。


Q4公司可否在此期间安排员工休年假?

不可以。在政府的通知出来之后,2月3日至9日期间已经定性为“停工停产”,不属于正常工作日,因此不可再重复安排年休假。


Q5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未提供劳动,公司该如何支付工资,可否扣减?

正常支付工资,不可扣减。停工停产期间,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也就是说2月份工资正常支付,不作扣减。

提示:虽然权威解读文件以及人社部[2020]5号通知的用词均是“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但是企业仍应当以实际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实际标准而扣减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Q6如果公司安排个别员工在2月3日至7日到公司上班或者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当如何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支付工资。因为此期间属于停工停产,并非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因此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调休或支付额外的加班费。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无论员工上班或是不上班,公司均支付正常工资,没有差别。当然,为了照顾上班员工的感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上班的员工一定的特殊补贴或津贴。


Q7若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2月8日至9日上班,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调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由于2月8日至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如果公司安排员工上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提示:虽然权威解读文件的原文是“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 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此处的重点在于延迟复工期间的休息日(8日、9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正常休息日支付待遇(并非支付停工停产待遇),而不是说“其他企业”的员工在这两天上班的就可以免除调休或支付二倍加班工资的义务。


Q8延迟复工期间,如果安排员工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2月3日至7日的支付150%加班工资,2月8日至9日的可调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2月3日至7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因此超过8小时的加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即支付150%的工资报酬。2月8日至9日属于休息日,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仍然属于休息日加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企业可以决定调休或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相关文件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广东人社部门响应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

  近期收到好多网友提问。针对大家关心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等问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解答。

  问: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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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树焕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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