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书需包含哪些内容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书需包含哪些内容
(一)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
(二)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三)订立遗嘱的原因;
(四)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五)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六)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七)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八)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九)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四)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五)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六)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
(七)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