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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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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意思

    通常在该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所有属于现阶段的未来房源,该商品房不能出房产证,只能通知登记证。如需办理贷款,需使用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委员会将给予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一份抵押证明,即为抵押通知书登记证明,凭此证明该房屋已抵押给抵押权人。如果不是贷款购买,则不应有抵押通知登记。

    为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权利协议时,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通知登记后,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通知登记无效。

  三、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房产他项权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只是预告登记物权,而不是抵押权,因此,不存在是否可以优先受偿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质押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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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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