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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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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中,基于危险分配以及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的需要,应对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令能够控制产品缺陷风险,且能够通过保险机制和产品价值机制分散风险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令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此才能在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销售者利益,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即被视为生产者,其对最终责任之承担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转化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运输者、仓储者以及介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无过错的直接责任之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中间供货人追偿。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对这种最终责任之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具体诉讼中,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他们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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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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