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邹强主任律师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再界定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人浏览

 一、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概念及界定标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但该条款并未对消费者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指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学界对消费者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而围绕着“王海”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论更是将消费者概念的争论引向了深入。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对消费者的界定有四个标准,即:消费类型,是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消费主体,是个人(家庭)消费还是单位消费;消费客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动机。 [1]也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该观点对消费者的界定有两个标准,即:消费行为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营利,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行为主体从民法的角度看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之分,消费者是指个人而不是指单位,更不包括政府。笔者认为这两种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本身也没有太大的区别,第一种观点的界定标准比较具体、细化,完整地提出了消费者的特征;第二种观点是通行的观点,概括性比较强,因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行为主体要件和行为目的要件来展开的,对于消费客体即商品或服务争议不大。但无论是哪种观点,对于如何界定“为生活消费之需要”、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知假买假的“王海”们是否为消费者等,这些特殊问题还不能完全回答,还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的阐释。

  二、消费者概念界定的比较法考察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经营者。《EC指令》指出所谓消费者,是指在以本指令作为对象的合同中,为自己的营业、事业或者专门职业以外的目的而实施行为的所有自然人。这是从反面来限定消费者的范围,以使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区别,同时也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在澳大利亚,“消费者”一词指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人:个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超过4万澳元时,也被称为“消费者”。如果购买人在获得了货物或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则不属于“消费者”。 [3]

  我国台湾《消保法》(1994)规定的消费者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台湾《消保法》主要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包括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的企业经营者。该范围囊括了所有制造、买卖、进出口及各种服务业,其中影响最直接的有一般商品、家电、仪器、房地产业、服务行业中的医师、会计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在日本,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消费者的问题都在逐渐扩大,有学者主张,在人类多方面的活动中,“生活、生存的个人”都可以视为消费者。 [4]消费者问题应包括以下三重结构:(1)与为生活的商品、服务进行交易直接相关的核心及典型领域;(2)包括与交易有着间接关系的环境问题等在内的准消费者问题;(3)由于发生的主要原因相同,所以可以用同样方法进行解决的外延部分。 [5]


以上内容由邹强主任律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强主任律师律师咨询。
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邹强主任律师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57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5和6号区庄B2出口;公交广东工大、农林下路、东山口)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地铁5和6号区庄B2出口;公交广东工大、农林下路、东山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