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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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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在具体案件中,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委任仲裁员,选任对自己有利或认为对自己有利 的仲裁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广而言之,仲裁员制度是指调整仲裁员资格条件、仲裁员道德准则 ethics、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的权力、仲裁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一般直接规定在各国的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的条约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制订的仲裁协议在法 律容许的范围内,也可予以规定。我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颇多问题,尤其是在入世后思考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愿能起到抛砖 引玉的作用。

一、有关名册制

  名册制在中国由来已久。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的可能。但这种作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谁来保证列入名册者符合法定条件。理论上讲,仲裁机构为了以质取胜,自然会尽力挑选名副其实的专家。但问题是,慕名举荐可能以讹传讹,而且有哪一个 机构能够把握全国乃至全世界各专业领域的人才动态?而不了解情况,又是如何保证选聘的档次呢?并且对这个问题,中国各仲裁机构基本是没有什么监督的。 
   2.仲裁员名册的信息量不够。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但实践中,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较为罕见,常见的名册倒是,要么 仅仅载明候选仲裁员名字,要么大而不当地注明该人专业领域,个别人甚至会误被当做全才,但没有载明仲裁员的其他资料,如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 联系方式等。这种仲裁员名册可能为当事人和仲裁员私下接触增加了障碍,但除了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字外,几无作用。而且,有关仲裁员差旅等实际开支数额,或 者仲裁机构的某些特别要求,缺乏事先了解,给当事人增添麻烦,耽误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员实际开支是一些当事人委任仲裁员时注意的事项,但仲裁机构并未公 布收费标准,名册上也未注明仲裁员的住所,常常是当事人委任仲裁员后,才被告知可能要交一笔较大数目的费用,有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料或仲裁费本身,当事 人若不愿意支付,即需重选仲裁员,仲裁机构因未事先告知这一信息,也只能同意当事人再选仲裁员,其实际后果似乎是仲裁机构自己在拖延时间。

   3.强制名册制限制了当事人委任仲裁员的自由。强制名册制最大的缺陷是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由。以现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为 例:共有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名仲裁员,1999年处理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至少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无法 选择本国人做仲裁员。而且,有些国家和地区被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数极少,甚至仅一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如想委任与自己来自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员, 几乎无可选择。
  4.强制名册制不利于吸纳专业人才及培养仲裁人才。强制名册制使得仲裁员成为有限资源,与由谁及怎么设立仲裁员名册的问题相 应,仲裁员队伍新陈代谢较为缓慢,相当部分的仲裁员年龄及知识明显老化,难以适应当代经济、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不利于广泛吸收各行各业的人才,特别是后 起之秀,使有潜质的年轻人失去积累仲裁经验的机会,压制仲裁人才的产生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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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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