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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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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急避险的对象包括了哪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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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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