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
一、提交证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管公房或自管房屋,可提交房产管理单位出具的《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及产权单位同意出租的证明;已购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军官证》、《兵役证》、《护照》、《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属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成立批文、代表机构登记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已抵押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属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
非住宅房屋,每次120元—350元。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350元。
(二)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2]171号、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
三、工作时限
对申办租赁登记,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其他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